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出通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制作者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用以制作錄音制品。這一條款昨日引起音樂界幾乎一邊倒的反對。
音樂界:“赤裸裸地鼓勵網絡盜版”
其中,第46條引起的反彈尤為激烈。昨日下午,包括高曉松、汪峰、李廣平等著名音樂界人士紛紛質疑該條規定是“赤裸裸地鼓勵互聯網盜版”。有網友戲稱,該條如果通過,內地將進入“翻唱時代”。
對此,國家版權局版權司負責人士稱,現在的條款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其實比原先更加嚴格,“網上音樂人以及很多網友的意見是不是合理還要進一步討論”。
這位負責人指出,草案第48條已經對著作權人如何獲得報酬作出了規定。該條規定,不經許可使用作品的,除要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標明作者和作品信息外,還要在一個月內按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再由該組織轉付給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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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音樂界對這一機制普遍心存擔憂。音樂人李廣平舉“旭日陽剛”翻唱汪峰的《春天里》為例稱:“《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個月后,(如果)我按48條向音著協交錢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說理去?”
法學人士:使用僅限于“制作錄音制品”
與集體憤慨的音樂界相比,法學人士對第46條的看法并不完全否定。關注此事的知識產權律師張家松認為,大家對草案的了解還不夠全面。他提醒注意,第46條中被法定許可的是錄音制品,但音樂作品本身并沒有法定許可。“也就是說,僅僅是在錄制唱片時可以用上這條,倘若要在電視劇里、公開表演、網絡上去翻唱、使用這首歌都不行,只能用在錄音制品上。”
張家松還指出,大家沒關注的第35條規定:錄音制作者有四項權利,可以許可他人錄制、發行、網絡傳播、出租。“這個許可是雙向的,我可以給他人使用權利時,他人也必須取得我的許可才可以使用。”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陶鑫良指出,第46條將“合法錄制”改為“首次出版”,同時加上3個月期限,對權利人權益的保護其實更為嚴格。之所以引起音樂界人士質疑,是因為刪掉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的內容。陶鑫良建議草案應保留這句。
爭議條款
第四十六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第四十八條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
@高曉松:給大家介紹下這個新法的實質: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地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最蹊蹺的是新法只寫“錄音制品”,為何不包括電影電視劇?如果所有知識產權都只保護3個月,我們愿意共同獻身。
新法明顯偏袒互聯網,其次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體管理者權力,嚴重損害創作者個人權益,為吸血鬼牟利,違背黨中央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原則,行業群情激憤!
@李廣平:團結起來修改46條,否則無法生存!別和我說誤讀,我也明白48條的意義:目前的46條就是有利于所謂的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音著協”的管理和收取費用!我們雖然也是音著協成員,但我也堅決反對46條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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