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情況下,互聯網公司完成第一輪或者第二輪融資后,公司的創始人就不再能夠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權了。不管是2名創始人+2VC+1獨立成員組成的董事會還是1創始人+1VC+1獨立成員組成的董事會,創始人都不占優勢。而經過10多次重大的融資后,扎克伯格以28%的股權還能掌握公司的控制權是一件非常令人震驚的事情。事實上,這樣的效果就是通過Sean Parker借鑒其他互聯網公司設計的天才股權結構所產生的。
律師Raymond Wang在知乎上對Facebook A:B=1:10的投票權這樣進行了解釋:
扎克伯格本人只擁有不到30%的股份,但其持有的B系列股的投票權是A系列股的10倍,所以擁有大于持股比例的投票權。這種設置其實并不是Sean Parker本人的天才設計(其作為“連環創業者”對此確實非常重視),在科技公司中并不罕見。比如Google公司,也是雙層結構(Dual Class Structure,或叫“超級投票權”“牛卡計劃”),對外部投資者發行的A股有1票投票權,管理層持有的B股則有10票,佩奇和布林在2010年售股前擁有5770萬Google B股約等于18%的Google流通股本和59%的投票權,售股后跌至48%的投票權,從理論上喪失了絕對控制權。百度也是這種10:1的雙層結構,而 Zynga更牛,設了三層結構,投票權之比是70:7:1!不過雙層結構在納斯達克以外的很多交易所(包括大陸和香港證交所)都不被允許,因為被認為可能會傷害公眾投資者利益。
一些股東和扎克伯格達成了投票協議(voting agreements),同意扎克伯格代表他們的股份投票。這使扎克伯格擁有Facebook股份56.9%的投票權。
由于上市前會不斷引入風險投資者,大部分科技公司創始人的持股比例都不超過50%,有的甚至低于10%。即便使用了雙層結構,也不能保證控制權是“絕對的”“永久的”,因為創始人本人很難說一輩子都不再出售手中的股票或者引入比較大的股東(反而是國有控股企業和家族企業經常這么干)。假設扎克伯格將來為了做慈善賣掉一部分股票,也是有可能喪失理論上的絕對控制權的。而且外部投資者愿意接受投票權懸殊的“不平等條約”,完全是因為該公司比同類公司增長更快更賺錢,如果哪天公司業績變差,投資者紛紛拋售,這種雙層結構是否還能維持也是值得懷疑的。
企業創始人往往擁有遠大于持股比例的控制力,畢竟是他把企業做大的,員工都是跟著他打天下的,股東的回報都是他帶來的。喬布斯和馬云對公司的有力控制都不是因為他們的投票權高,而是業績出色加上個人感召力。反之,一些企業的創始人盡管從持股上牢牢控制公司,但由于不愿引進外部投資者,也不給員工股權作為激勵,企業始終無法長大。
事實上,扎克伯格此前一直對Facebook上市持保守態度的主要原因也就在于控制權的問題。因為一旦上市,也就意味著其需要更好的在股東利益和控制權之間進行權衡。扎克伯格的長期計劃可能與股東之間的短期利益訴求格格不入,從而導致公司內部出現問題。如今上市已經不可避免,那么正如該律師所言扎克伯格如果希望能繼續保持自己對公司的控制,那么他要能夠不斷的創造出色的業績,否則其暫時的投票權協議也不一定能完全確保其仍然很好的把持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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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Facebook創始人扎克伯格持股28%為何能掌握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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