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12月19日上午消息,根據美國地區法院法官露西·科赫(Lucy Koh)做出的一項最新裁決,Facebook未經允許不得借用戶好友之名推銷廣告,而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控告Facebook。
科赫在12月16日駁回了Facebook方面要求否決這一訴訟的請求,同時裁決本案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Facebook受贊助廣告違反州法律,同時存在欺詐行為。同時,科赫也支持了Facebook的一項請求,即駁回有關Facebook通過受贊助廣告不當獲利的訴訟。
Facebook 主要通過銷售顯示于用戶Facebook 頁面的定位廣告獲取收入,例如Facebook 在今年1月25日推出的“Sponsored Story”廣告服務。這其實就是一種付費廣告,里面包含用戶朋友的姓名和個人簡介照片,并宣稱此人喜歡某廣告商的產品。
本案的原告稱,Facebook在這種廣告服務中未經授權使用他們的姓名和對廣告的評價,因此要求Facebook給予補償。科赫表示:“原告給出的理論依據條理清晰,充分說明他們因自己的姓名、照片和評價被濫用,在經濟上蒙受了損失。”Facebook發言人并未對此發表評論。
據美國市場研究機構EMarketer估計,Facebook 2012年營收有望達到69億美元,而今年為42.7億美元。EMarketer還估計,Facebook今年接近90%的營收將來自于廣告收入。
加州《形象權法案》(Right of Publicity Statute)禁止企業未經允許,使用他人姓名、聲音、簽名、照片以及對廣告的評價等。Facebook宣稱,根據該法案“新聞價值”豁免條款,Facebook并不需要首先征得用戶同意。Facebook表示,原告在他們的朋友眼中是“公眾人物”,他們表達的消費者觀點一般具有報道價值。
原告則在訴訟中援引Facebook CEO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的話說,“除了好友推薦,沒有其他任何東西會影響用戶”,“值得用戶信賴的轉推是廣告的‘圣杯’。”
平均計算,每個Facebook用戶有130個好友。原告在訴狀中寫道,Facebook COO雪莉·桑德伯格(Sheryl Sandberg)曾表示,“讓用戶變成營銷人員”,是“我們一直以來追尋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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