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商城的手機送檢員吳某,用“損友”雷某提供的舊手機替換公司取回的新手機,直到東窗事發,吳某已調換了諾基亞手機31部。日前,海淀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判處雷某有期徒刑4年。
吳某系原北京京東世紀商貿有限公司手機送檢員。去年8月,吳某在中關村送貨途中結識雷某。后經雷某提議,二人預謀利用吳某負責送修京東公司客戶返修手機的職務便利,采用以舊手機冒充新手機入庫的手段,侵占公司貨物。同年9月至11月,吳某多次利用雷某提供的同型號二手手機,調換其從廠家客服中心取回的新手機,共計侵占被害單位諾基亞N97、N86等型號手機31部。經鑒定,上述贓物價值共計人民幣89309元。后吳某將上述新手機交與被告人雷某處理,并將舊手機入庫。
去年11月8日,京東公司發現庫存不符后向吳某進行調查,吳某隨即承認侵占公司貨物的事實并被公司相關人員帶至派出所。同日,吳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雷某。法庭審理過程中,吳某、雷某對以上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并表示愿意退賠部分贓款。后吳某的家屬代其退賠贓款人民幣2萬元,雷某的家屬代其退賠贓款人民幣5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雷某經預謀,利用吳某擔任公司手機送檢員的職務便利,將公司貨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吳某在接受單位調查時即主動承認犯罪事實,且在單位相關人員將其扭送至派出所時無抗拒行為,可視為自動投案,結合其到案后及庭審過程中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認定為自首。加之吳某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且其家屬已代其退賠部分贓款,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雷某到案后及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家屬已代其退賠部分贓款,亦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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