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業新聞網訊】(記者 子山)快遞公司丟失貴重貨物,卻只按快遞費的數倍賠償,確實讓很多寄貨方火大。面對如此大的損失,只能訴諸法律,可在目前的法律條文下,寄貨方卻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某公司委托宅急送運送24臺索尼牌筆記本電腦,不料運輸途中竟然丟失了17臺。因為未對電腦進行保價,該公司要求宅急送照價賠償遭拒絕,一怒之下,該公司將宅急送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94976元。不過,宅急送僅同意按照運單背書條款約定的賠償標準,即按照原告24臺筆記本電腦的總重量83公斤、每公斤20元的標準賠償原告貨物損失1660元。讓客戶無奈的是,法院一審判決竟然支持了宅急送的主張。
在該案中,宅急送承認客戶寄送的是索尼電腦,數量明確,而且也承認是他們丟失了其中17臺。讓客戶不明白的是,既然承認這些事實,為何不照價賠償,如此合情合理的事實為何在快遞身上就不靈驗了呢?難道快遞公司自定的賠償條款就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嗎?
我們都用過快遞,快遞單后確實有對貨物保價的說明,但該說明是否合理鮮少有人質疑。依照法院的判決,顯然承認快遞公司制定的條款,這位丟電腦的公司真是倒霉到家了。目前,該公司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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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快遞標準遭質疑 承認丟電腦卻不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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