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8月初看到一家購物網站將進行圖書促銷活動,于是設好第二天凌晨的鬧鐘,以便在第一時間搶購原價800元,促銷價僅100元的一套幼兒圖書。第二天凌晨,我如愿下單付款,但沒想到當天上午該購物網站的客服人員打來致歉電話,說:由于人工錄入失誤,將圖書折扣價格輸入錯誤,導致促銷商品價格有誤,網站已經撤單,凡被撤單的消費者將得到30元的禮券補償。我與網站理論時,客服人員告訴我,網站交易條款規定:網站在發現其網站上顯現的產品及訂單有誤或缺貨情況下,有權單方撤回;價目表和聲明并不構成要約。請問,該網站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該網站的說法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網站隨意撤單行為屬于合同違約性質,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果有證據證明網站有欺詐行為,還應雙倍賠償您的損失。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站在促銷活動中將原價800元的圖書標明促銷價100元的行為,是一種合同要約行為,并非“價目表和聲明并不構成要約”。既然是要約,就如同自動售貨機一樣,消費者一經投幣,合同則發生法律效力。此時,無論哪一方反悔,都應屬于違約行為,理所當然要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該網站稱“在發現其網站上顯現的產品及訂單有誤或缺貨情況下,有權單方撤回”,這一交易條款與相關法律規定也有沖突,有“霸王條款”之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退一步說,如果允許網站隨意撤單,就等于允許其隨意撕毀合同一樣,這對消費者來說,顯然不公平。
那么,對隨意撤單行為,網站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其一,網站應繼續履行合同或賠償消費者的損失!逗贤ā返谝话倭闫邨l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并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網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還可以要求網站雙倍賠償損失。
另外,情節嚴重時,有關行政部門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逗贤`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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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站隨意撤單 法律鞭長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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