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信息化條例》在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上獲得通過。《條例》中幾條明確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條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業界更稱其在個人信息保護上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隨著公民權利越來越受到重視,立法上對個人信息保護也顯得越來越緊迫”,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克希介紹,目前我國法律中涉及“隱私”保護的有17部法律,涉及“隱私權”的有3部法律,“但隱私和個人信息畢竟不同,譬如‘買房了’究竟是隱私還是個人信息?如果不是隱私,這樣的個人信息要不要保護?”
劉克希介紹,《條例》從信息的采集、使用到法律責任都有具體條款保護個人信息,無論是信息的提供者還是獲取者只要觸犯相關條款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可以說條例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上做到了‘全覆蓋’”。
翻開《江蘇省信息化條例》,其中的22條和23條在信息采集上分國家機關和非國家機關分別做出規定。其中關于國家機關的規定是:國家機關應當遵循一個數據一個來源和誰采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資源采集、維護、更新,不得重復采集、多頭采集。關于非國家機關則規定: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集信息,應當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說明用途。信息采集人應當在向被采集人說明的用途范圍內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隨著個人信息在買房、買車、通訊設備購買及安裝、家裝等領域的廣泛采集,個人信息越來越被信息采集者濫用甚至用以買賣牟利……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姜濤博士認為,面對市場主體追逐高額利益、忽視社會公共利益情勢,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護方面的法律需要更多地采用傳統公法的手段對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從這個意義來看,《江蘇省信息化條例》在我國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上邁出了突破性的一步。
《條例》的第24條備受關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將獲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不得以竊取、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
劉克希解釋說,個人信息的買賣是嚴格禁止的,不論是國家機關還是單位、個人,只要有買賣個人信息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劉克希介紹,《條例》24條本來是《草案修改稿》的23條第三款,考慮到國家機關掌握大量個人信息,同樣具有依法使用個人信息的責任,因此最終將其單獨成條,國家機關和非國家機關共同適用。劉克希表示,國家機關有責任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國家機關也應當為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第24條內容,條例的43條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竊取、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門責令其刪除信息,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姜濤認為,《江蘇省信息化條例》構筑了一個由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為后盾的銜接點和安全網,但這一立法并沒有規定與信息非法泄露或取得相關的民事救濟途徑。劉克希表示,條例中的責任條款主要是行政處罰,至于對信息被采集人的民事賠償等問題,被采集人完全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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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立法保護個人信息情況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70多個國家和組織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美國通過了一批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如《隱私權法》、《信息保護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盜用法》、《網上隱私保護法》、《消費者隱私保護法》、《反網絡欺詐法》和《社會安全號碼保護法》。德國制定了《聯邦數據保護法》。加拿大制定了《隱私保護法》和《個人信息保護及電子文檔法案》。英國制定了《數據保護法》。日本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歐盟先后制定了《關于涉及個人數據處理的個人保護以及此類數據自由流動的指令》、《關于個人數據自動化處理之個人保護公約》和《關于保護自動化處理過程中個人數據的條例》。
個人信息泄露的幾種渠道
新華社沈陽電 (記者于力)在信息流通頻繁的今天,每個人的信息都會有不同程度的泄露,一些商販或不法分子利用這些信息散發商業短信或進行欺詐,沈陽警方提醒注意幾種常見個人信息泄露渠道:
第一種,各類商場促銷活動中的問卷調查。主要有“調查問卷表”,上面填寫詳細聯系方式、收入情況、信用卡情況等內容;購物中的抽獎活動,通過在抽獎券的正副頁上填寫姓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方式;購物時填寫非正規的“售后服務單”,在購買電子產品、車輛等物品時,一些非正規的商家填寫非正規的“售后服務單”;申請免費郵寄資料、申辦會員卡。
第二種,網絡中注冊用戶信息。以發送垃圾電子郵件或者電話查詢為“誘餌”,誘使透露個人信息;冒充正規知名網站盜取個人信息。
第三種,各類補習班、復印店索要的個人信息。主要有各類考試報名、參加網校學習班等。
警方提示:為了減少此類騷擾短信或詐騙的發生,希望人民群眾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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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的第24條備受關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將獲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不得以竊>>>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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