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外交破解“中概股”危局
——專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所長趙昌文
■DRC高端訪談
中國經濟時報:據了解,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在7月初完成了一份針對在美上市中國概念公司遭遇信任危機事件的調研報告,為什么會想到研究這樣一個課題?
趙昌文:6月中旬的時候,一些中國概念公司因涉嫌造假上市或因上市后出現的造假行為,在美國證券市場上遭受空頭襲擊,市值大幅縮水,甚至被一些機構投資者要求限制買入或被監管部門停牌、摘牌,由于這一事件涉及到的公司達到數十家,加之美國資本市場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我們認為這一事件如果處理不好不僅可能會對這些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而且可能導致整個中國概念公司遭遇嚴重的群體性信任危機,甚至產生一些長期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們對此進行了研究,并給有關部門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中國經濟時報:你認為中國概念股信用危機事件將會造成哪些影響?
趙昌文:這個事情本質上反映了中美兩國資本市場的文化差異和法治差距,是全球化與地域化、一體化與多元化的碰撞。無論如何,事件的發生及其蔓延已經對中國企業的國際形象都產生了消極的影響,并且可能會繼續影響全球投資者對中國企業價值的理性判斷,導致世界范圍內對中國法治水平和企業信用水平的質疑。特別是長期以來,國際上對中國經濟發展一直有著不同的聲音,其中有相當一股力量看空中國經濟未來的發展前景。此次事件后,高盛等國際機構對中國經濟看空的具體指向已經從樓市、股市轉向被業界普遍看漲的人民幣。因此,我們不能只是簡單地就事論事地看待這一事件,而應該從企業的“公司治理”問題是否會導致重大經濟危機的戰略高度進行認識。因為如果企業的公司治理出了問題,就會動搖中國經濟長期持續健康發展的微觀基礎。
中國經濟時報:那么從長期策略上來講,我們應該在哪些方面給予更多的重視才能盡量減少這種對于國家形象產生惡劣影響的事件再發生?
趙昌文:首先,我們需要深刻檢討境外上市中國概念公司自身存在的問題。應該說,絕大多數海外上市公司都是中國企業的優秀代表。但是,我們必須承認,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企業境外上市動因各異,其中確有部分可能屬于自身動機不純并通過造假上市的企業,或因知識、經驗不足而“被”中介機構境外上市的。
我還想強調的是,這次危機引起了我們對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經濟外交的系統響應機制的思考。國家經濟外交已經成為近年來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許多國家經常使用的重要外交機制,特別是在國家之間出現政治、經濟摩擦的情況下,經濟公關往往會收到增進理解、化解矛盾、形成共識、促進發展的成效。所以,我們應該不斷加強國家經濟公關的系統性和計劃性,將可能影響國家形象、國家安全的對外投資、購并和企業境外上市等問題,納入國家經濟公關系統之中。同時,國家經濟公關系統要對一些具有國際影響的重大問題,如企業群體性誠信危機、政府是否“操控”企業對外的資源、產業投資等,提前制定相應的預案,避免企業微觀層面的危機變成國家層面的宏觀難題。
中國經濟時報:據了解,200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將全面加強經濟外交和對外文化交流”、“經濟外交”這一名詞首次被寫進政府工作報告,您認為在加入WTO十年后和全球一體化的今天,對于經濟外交是否有不同的理解?
趙昌文:“經濟外交”有雙重的含義,如果以前我們談的比較多的是經濟為外交服務,那么現在應該強調同等重要甚至要更加強調外交為經濟服務。我一直認為,不要把對外投資、合作僅僅看成是企業家的事情,看成是公司的事情,它應該是從政府領導到企業家再到社會民眾全方位的系統工程,所以,經濟外交就自然而然體現在這種全方位的過程之中。比如我們的領導人出訪,帶很多企業家去,國外的領導人也帶很多的企業家到中國來。一些大公司,尤其是有國際投資和合作的公司,也是一個重要的經濟外交主體。為什么社會民眾也很重要,就是在經濟外交的過程中,會通過一些文化的、軟實力的東西去影響兩個國家之間的關系,最終使我們的投資、貿易和經濟合作變得更加的和諧。
中國經濟時報: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實現外交為經濟服務?
趙昌文:首先經濟外交一定要有個國家層面的協調機制。現在我們國際一體化的程度越來越高了,隨著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沒有統一的協調機制是很難想像的。包括此次中概股的事件,商務部、證監會等有關管理部門就應該有個及時的協商機制,發生這個事我們該怎么樣地有效應對,幫助企業解決現實困難,保護企業的利益。從更長遠看,中國現在在海外的投資越來越多了,很多公司特別是國有的大公司,在非洲、南美、東南亞、澳大利亞等地都有投資,因為他們發展到這樣一個階段,必須考慮穩定的資源供應,但是在國內解決不了,所以只有到國外投資共同開發或購買資源。這樣的情況,在國資委、商務部等部門之間也應該有個協調機制,比如有個合理的規劃布局,不要大家都從各自的短期目標和利益出發,沒有協調機制會給國家許多造成不必要的影響。近一段時期,一些大公司在海外的農業投資已經引發了不少相關方的高度關注。
其次,要把多邊機制和雙邊的機制的關系處理好。所謂的多邊機制就是在國際組織的框架下來處理問題,比如WTO就是多邊機制,所以,我們的國內有關部門,包括我們的公司要充分熟悉多邊機制的規則,在遇到貿易、投資和經濟摩擦的時候,要充分利用這些規則。雖然我們現在對規則的影響力還不夠,只有適應的選擇,但是我們總是能在適應的過程中提高我們的能力,將來總有一天我們可以影響這個游戲規則的制定。
這次的事件實際上是中美之間的雙邊機制的問題,包括跨境監管、互派檢查員等。雙邊機制協商起來相對容易,主要是兩個國家相關部門的充分溝通交流。問題是我們現在的資本市場和上市公司監管這一塊沒有一個全球的多邊機制,比如金融危機發生以后,G20國家曾經在倫敦開了個會,并且達成了共識,叫全球金融監管協議,但后來實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就是我們沒有形成一個像WTO那樣的統一的國際組織,所以更多的是靠自律的機制,而不是他律的和外部強制性的約束。銀行體系有一個《巴塞爾協議》,證券市場并沒有一個全球的監管體系,而且各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階段不一樣,包括資本市場的歷史不一樣,因此各個國家資本市場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我們國家的資本市場不過才20年的歷史,我們不可能跟上別人上百年的發展水平,所以,雙邊監管是目前比較現實的選擇,要通過加強雙邊監管解決好這個問題。
第三,法律和政策的關系問題。現在我們的很多監管,包括國內的一些監管是通過臨時性的政策措施來實現的,這個在短期是可以。從長期看,對一些新出現的問題,類似在美國上市的中國概念公司,實際上我們現在的法律體系是管不了的,但又會影響到中國。所以,如何制定更加嚴格的配套法律監管體系和政策規范就更加重要。
中國經濟時報:您認為是否有必要加強對中資境外上市公司的監管。
趙昌文:這是十分必要的,雖然這些公司在境外注冊,但他們還是代表了中國形象。從法律和政策上考慮,我覺得首先,應進一步明確對境外上市公司進行管理的主管部門。中國企業到境外上市過程中需要經商務部、證監會及外匯管理局等不同部門審批,但哪個部門牽頭對中國境外上市企業進行管理,實踐中尚不明確。突出牽頭主管部門,實行分類管理,是更好規范中國境外上市企業的首要問題。
其次,考慮是否將中國境外上市公司納入我國公司法管轄范圍。我國公司法管轄范圍僅限于 “境內設立的”公司。通過“反向收購”在美國上市的公司法律上可視為美國公司,不屬于我國公司法的管轄范圍,其在境外發行股票也不屬我國 《證券法》管轄。這些境外上市公司的業務主要在中國,我國可根據“客觀聯系”原則將他們納入中國法律的管轄范圍,為加強監管提供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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