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11年11月28日發布了《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投資者可以從以下方面了解創業板退市制度的主要內容:
☆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為避免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及由此引發的“殼資源”炒作,創業板退市制度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為避免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以后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式規避退市,創業板退市制度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
☆新增加了兩個退市條件。現行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了11項退市條件。而新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在現有11項退市條件的基礎上,又增加了“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兩個退市條件。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也將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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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創業板退市制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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