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場戰斗而言,幾個特別難看的場面,都與當事人不善于面對質疑有關,而這一弱點在國人中間似乎很普遍;許多針對質疑所做出的激烈反應,包括力挺韓寒的一些名人,都混淆了質疑、判決和基于判決而實施的懲罰,這三件截然不同的事情,如此混淆才會讓他們將麥田()和方舟子的質疑類比于秦檜的莫須有加罪。
司法判決可能會導致人身強制,甚至沉重的刑罰,因而被要求遵循無罪推定原則,甚至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但普通人之間的相互質疑卻不必遵循同樣的原則,并沒有什么規范阻止質疑者使用可靠或不可靠的傳聞做出自己的推斷和猜測,他們依據的事實無須滿足證據法的要求,而他們的推理方式也不必遵循司法標準或邏輯教科書的要求,若非如此,除非在律師和邏輯專家的指導下,普通人就很難發出質疑聲音了,這樣的限制與一個自由開放社會顯然是不相容的。
當然,有權利這么做不等于這么做就是無可指責的,假如質疑者草率而片面的使用不可靠的傳聞,忽視相反的證據,進行不合邏輯或置信度很低的推斷,并據此輕易懷疑他人的誠實,那么別人自然也有權指責他草率魯莽或信口雌黃,他也會因此而承擔名譽損失,方舟子也是有損失的。
實際上,假如韓寒果真認為方舟子的質疑屬于這種水平,就大可不必為此而暴跳如雷,除非他覺得自己的讀者和粉絲群分辨是非的能力遠低于正常水平;奇怪的是,一方面,多位挺韓者指出,代筆質疑是很難證實或推翻的,因而是很無謂很無聊的,但同時,他們卻又認為此類質疑是需要嚴肅對待和做出激烈反應的,這是令人感到非常奇怪的。
不可否認,在某些傳統社會,曾流行過一種對他人誠信的質疑施加了更嚴格的審慎要求的規范,在那種規范下,假如某人認為遭受了對其誠信或人品不恰當的質疑,可以向質疑者提出決斗來捍衛自己的名譽,而后者為了捍衛自己的名譽,也很難拒絕挑戰;然而,隨著社會變得更龐雜更具流動性,言論空間變得更開放更寬松,這種規范早已消亡了。
在當前所流行的規范下,質疑者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除非其言論構成誹謗,而對誹謗的認定是有著嚴格條件的:首先,需要認定被告捏造了事實;其次,聽眾可能相信這些事實;第三,相信這些事實會導致對原告的負面評價。可是,直到韓寒在宣布提起名譽侵權案訴訟時,他并未曾指出過方舟子捏造了什么事實,而僅僅指出后者所采用的證據是片面的,從證據得出結論的推理過程是不合邏輯甚至荒謬的。
對于誹謗要件的如此限定是合理的,因為在言論開放的條件下,只要不捏造事實,取證片面性可以被對方的相反證據所平衡,而推導過程的謬誤與不合理也容易被聽眾憑自己的判斷力或評論者的分析而加以糾正。
事實上,在這次紛爭中,方舟子從未宣稱自己掌握了聽眾之前所不了解的隱秘事實,他的所有推測都基于可公開獲取的材料,你可以說他的推導邏輯很荒謬,那沒關系,在相同的事實面前,你可以做自己的判斷,畢竟,一個人無論懂不懂因果分析和邏輯推理,都有權按自己的方式進行推斷和猜測,并將此過程和結果公開表達。所以,由于缺少捏造事實這一認定誹謗的核心要件,韓寒的名譽侵權案根本無法成立,連立案的條件都滿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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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韓寒名譽侵權案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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