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我國一個又一個的企業走出國門赴美上市,因納斯達克不要求盈利,審批也更容易通過。然而到美國融資似乎并非易事,進去容易活下去難,一旦上市就會有千萬雙眼睛盯著你,美國上市規則秉承的是寬進嚴出,而我國則是嚴進寬出。這也就理解為何我國財經新聞中時常出現“某某企業IPO申請被否”、“IPO過會率多少”的字眼,而鮮有說某主承銷商否決IPO。原因在于不同的規則,決定了不同的把關主體。
不妨來看看過去一年我們的IPO情況吧。2011年度滬深兩市成功上市的IPO企業為265家,上會被否企業為80家,新股發行數為歷史第三高,深交所的IPO宗數全球數第一。與此同時,新股上市首日破發公司數量激增至77家,全年跌破發行價的新上市企業有192家。承銷商與上市企業之間缺少了監督,更多的是利益共謀,這樣下去承銷商為了獲取更多的承銷保薦費用,會協助企業粉飾業績包裝上市,相關詢價機構甚至會幫忙抬高定價,這樣的企業上市只會坑了廣大股民。
美國之所以敢于讓企業寬進,是因為除證監部門之外每一位市場參與者都是監督員,當然也包括承銷商。在為企業撰寫招股說明書的同時,也是幫助企業規范公司治理,這不僅是對企業和投資者負責,也為自身聲譽負責。有研究數據顯示,承銷商聲譽與IPO抑價呈負相關,即承銷商聲譽越差,IPO企業募集資金越少,聲譽就是投行攬客招牌,承銷商若要承攬更多項目,必須愛惜聲譽。而研究人員對我國這兩項指標量化進行回歸分析,卻并未發現二者有明顯負相關。過去一年我國IPO被否公司涉及券商36家,有券商最多被否8例,IPO被否率最高的接近百分之五十。這樣一個不光彩的成績單卻并未給相關券商帶來相應的負效益。
解決這樣一個悖論,首先要從獎真懲偽入手,秉真承銷的券商沒有得到應有價值體現,作假者卻逍遙法外,這就造成道德風險與市場的逆向選擇。其次,要深化新股發行的市場化改革,尤其是詢價環節的改革。最后,完善退市機制,嚴厲的監管不應只在嚴進上,更應體現在上市后。
在現有的新股發行制度下,企業、投資者和承銷商三方中,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因素造成了廣大中小投資者處于弱勢地位,而熟悉上市企業情況的承銷商不去為投資者把關,卻幫企業蒙混過會,這樣的結果造成了企業圈錢、投資者埋單的惡果,這樣的市場顯然是不可持續的。
一個成熟健康的股市應當是幫企業融資、助投資者獲利的雙贏平臺,若實現此美好局面,處于中間位置的承銷商應避免與任意一方利益結盟,真正起到信息橋梁作用。具體在當下,我們更愿意看到IPO被扼殺在承銷商手中,而非上會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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