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Android應用商店的相關政策規定,如果對已的應用不滿意,用戶必須在下載完成15分鐘之內提交退款申請。臺北市政府于2011年6月認定谷歌這項政策違背相關規定,并對谷歌處以100萬元新臺幣(約合3.4萬美元)的罰款。
谷歌向臺灣地區經濟部門提起上訴,但遭到駁回。臺北市政府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我們敦促谷歌遵守臺灣法律,尊重消費者權利,恢復Android應用商店付費應用的銷售。”
去年臺北市的智能手機用戶抱怨稱,如果下載的應用不夠滿意,他們無法要求退款。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Law and Regulation Commission)分別向谷歌臺灣和蘋果亞洲發出正式通知,要求他們在2011年6月23日之前對此做出解釋,并提出改進措施。
蘋果亞洲在截止日期之前做出了回復,并修改了退款政策,將退款申請從15分鐘延長到7天,以符合臺灣當地的法律規定。谷歌則沒有做出回復。在收到臺北市政府的警告并被處以罰款之后,谷歌停止了其Android應用商店付費應用的下載,直到現在仍未恢復。
盡管雙方進行了“全面而廣泛的意見交流”,谷歌也表示完全理解臺灣的消費者保護法,但它仍然沒有在修訂后的7月14日截止日期之前進行政策修訂,這導致臺灣相關部門決定對其進行罰款。
谷歌沒有對此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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