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自7月31日結束公開征集意見后,現在進入國家版權局“定向征集意見”階段。
“定向征集意見”,就是國家版權局將組織版權保護各利益主體的代表面對面地進行集中討論,爭取形成共識,并在第三稿中加以體現。所以,對于各利益主體來說,也到了爭取合法權益的關鍵時刻。
各利益主體會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要向國家版權局提出來呢?帶著這樣的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理事長臧彥彬。他告訴記者,錄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廣播權和表演權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二稿中得以確立,這讓深陷低谷的中國音樂產業看到了曙光。
廣播權和表演權急需確立
臧彥彬說,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條規定,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錄音制品或者轉播該錄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錄音制品的播放,其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享有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通俗的說,就是唱片制作人或公司錄制的歌曲等被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或被商場、機場等機構在公眾場所播放時,播放者應當付費給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通常指唱片公司)。
臧彥彬表示,基于國際上廣播權和表演權的情況以及中國音樂行業的現狀,我國急需確立廣播權和表演權。他說,在此次修法之前,行業組織、專家學者、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等早就紛紛提出意見和建議,呼吁國家為我國音樂產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賦予錄音制作者這兩項權利。
多數國家確立廣播權表演權
臧彥彬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從國際社會來看,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表演權已經成為國際潮流。國際公約(羅馬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簡稱WPPT)以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廣播權和表演權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所有的歐盟國家以及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加拿大、香港和中國臺北,還有亞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數國家。實際上,只有極少數的幾個國家還沒有這兩項權利。
目前有一種觀點是,我國在加入WPPT時,對WPPT第15條進行了保留,即未賦予錄音制品制作者從廣播和表演中獲得收益的權利,因此,我國無需對錄音制作者的廣播權和表演權進行保護。
臧彥彬表示,實際情況是,我國加入WPPT時,由于當時我國的著作權法未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和表演權,為了能夠盡快加入WPPT,不得已而對這一條進行了保留。如果以對WPPT第15條(1)進行了保留為由而拒絕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和表演報酬權,明顯是不符合邏輯的。
國際上其他國家的經驗表明,表演權和廣播權是音樂行業收入增長的重要渠道。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提供的數字顯示,2011年,全球廣播權和表演權方面的收入增長了4.9%,達到9億美元,占到唱片公司2011年總收入的6%。在一些國家,尤其是巴西、澳大利亞和美國,增長尤為強勁。美國表演權收入占世界首位,2011年唱片公司這方面的收入更是猛漲了45.9%。這其中美國表演權管理公司Soundexchange功不可沒,它幫助確保音樂使用者和商家為音樂支付合理的費用。而數字和在線服務,比如Pandora、SiriusXM、有限電視和網絡流服務的增加也帶來了一定的收入增長。拉丁美洲的增長也很值得一提,增幅達18.4%。巴西作為該區域最大的市場,增幅達14.1%。亞洲的馬來西亞、新加坡、臺灣地區和泰國在兩權收入的增長亦表現不俗。這方面收入的增加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沖實體唱片銷量下滑對唱片產業帶來的影響。再如日本,2011年雖然受地震和經濟低迷的影響,其表演權和廣播權的收入下降了1.8%,但是日本表演權方面的收益仍高達1億美元,僅此一項的收入就高于我國實體和數字音樂貿易額的總和。
臧彥彬說,從收費的具體操作來看,國際上,廣播和公共表演獲得的收入一般是由集體管理組織為錄音制作者和表演者收取。這些協會從獲得了公共表演許可證書的商家收取版稅。而各廣播組織或商家一般會為所使用的所有唱片支付年費,而費用的多少取決于其客戶的規模或商家當年的收入。之后,集體管理組織再在權利人之間進行收入分配。實際證明,這種建立在企業對企業層面上的機制非常高效、成本很低且不需要政府的執法協助。
兩權缺失音樂產業舉步維艱
臧彥彬介紹說,音樂行業是一個為了挖掘藝人和培養新藝人并不斷將新的音樂帶給公眾而進行投資的行業。根據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所作的一份有關音樂投資的調查報告顯示,從全球來看,唱片公司每年要將收入的16%左右、約50億美元投入到藝人和曲目的挖掘上。眾所周知,唱片公司常常需要對大量藝人進行投入,但是這些藝人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獲得成功,進而帶來收益。而且藝人成名后,唱片公司一般只從藝人單曲和專輯的銷售和授權中獲得回報,而現場表演、代言等的藝人經紀一般都不是唱片公司負責的,因此唱片公司很少有這方面的收益,這更顯音樂行業投入高,風險大。
如今,音樂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音樂可以多種方式使用:通過廣播電臺、在線收聽、下載、手機音樂服務、訂閱服務等等,音樂也真正實現了隨時隨地隨意盡享,這其中唱片公司功不可沒。
在我國,根據現行的著作權法,錄音制作者享有四項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少業內人士表示,這四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錄音制作者和瀕臨消亡的唱片行業。因為音樂制作需要唱片公司進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而唱片公司通過行使復制權和發行權已經無法獲取投資回報;人們的收聽習慣改變以及數字技術的迅猛發展,租卡帶CD盤聽音樂已成歷史,致使出租權一直都未能為唱片公司帶來收益;在數字盜版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唱片公司在探尋如何行使及保護自身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道路上也步履維艱。
據悉,2011年,中國音樂產業的年銷售貿易額只有5.36億元,只占全球音樂銷售額的不到1%,居全球排名的第22位。以國內最大的唱片公司中國唱片總公司為例,雖擁有大量的優秀唱片資源,但復制權能帶來的利益日益萎縮,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收益備受網絡盜版和非法下載的拖累而無法兌現,廣播權和表演權又沒有,只能靠搞多種經營維持運轉。曾繁榮一時的廣東唱片業,現在大多數都轉行改做其他行業等。國內音樂制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受到嚴重挫傷,音樂產業舉步維艱。
唱片公司急劇萎縮
臧彥彬說,在我國,長期以來,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購物商場、酒店、歌舞廳、餐廳、咖啡廳和酒吧等商業場所可以免費使用和播放音樂。隨著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國廣播組織的運作已經市場化,廣告收入已經成為其主要來源,廣播組織為其使用的音樂付費已經成為可能。在商業性公共場所內使用音樂作品的重要性也不能被低估。有數據顯示,背景音樂播放在消費者體驗和創造氣氛上有顯著的效果,并可以直接正面影響商業機構的銷售和收入。作為錄音制品的制作者,盡管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資金投入,卻根本無法從廣播、表演等方面得到應有的收益,這使處于轉型期的音樂產業雪上加霜,處境越來越困難。
在我國,詞曲作者有表演權和廣播權,配套付酬辦法也于2009年11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起實施。錄音制品的問世雖然離不開詞曲作者的貢獻,但正是錄音制作者的巨額投入才能最終將美妙的音樂帶給大眾,錄音制作者同詞曲作者一樣,都作了貢獻,理應得到應有的報酬。
臧彥彬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過去的三十年間,我國的音樂產業已經從繁榮一時發展到日漸凋敝,音樂市場的整體規模很小,唱片公司的境況更加令人擔憂。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的時候,我國大概有1000多家唱片公司,到了今天民營唱片公司屈指可數。2006年我國的實體音樂收入為3.59億元,而到2011年實體音樂收入已經銳減至1.28億元。
如果錄音制作者及表演者的廣播權和表演權得不到確立,不但國內任一機構可以免費利用音樂作品獲利,國外任一機構也可仿效,唱片公司為他人提供了“免費的午餐”,最后只能餓死自己,于情于理于法都說不過去。但要讓習慣了免費使用他人成果的利益主體主動放棄權益恐怕也不現實。著作權法修訂中各利益主體的博弈仍會繼續。
本報北京8月2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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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廣播權表演權將確立 或將拯救唱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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