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App Store因涉嫌侵犯包括韓寒、李承鵬在內的13位作家、59本作品的著作權,而被中國作家維權聯盟起訴至法院索賠2300余萬元。
在應訴期內,蘋果公司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昨日記者獲悉,二中院對此予以駁回。
涉案作家稱“蘋果未經許可供下載”
2011年10月,中國作家維權聯盟向北京市二中院對蘋果公司應用商店(App Store)侵犯中國作家著作權發起訴訟。
據起訴的作家之一李承鵬在訴狀中稱,2011年,他發現蘋果公司經營的App Store,為讀者下載銷售其作品。
讀者可直接通過被告生產銷售的iPhone等系列產品進入App Store,將蘋果商店中的涉案作品下載閱讀。
此外,讀者也可以通過被告的iTunes軟件將涉案作品下載到電腦,再連接到被告生產的iPhone等系列產品中進行閱讀。
現被告仍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其行為構成了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侵權。
由于被告在全球擁有廣泛的iPhone等系列產品用戶,使得涉案作品的下載銷售數量巨大,給原告帶來了經濟損失。
故此,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
不僅李承鵬對蘋果公司提起了訴訟,另外包括韓寒、慕容雪村、麥家、滄月等12位作家和出版公司也提起了訴訟,要求索賠2300余萬元。
住所在美國“蘋果”提管轄權異議
據中國作家維權聯盟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國華稱,今年5月,蘋果公司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稱蘋果公司并未在中國經營App Store,因此不是本案的合適被告,且被告的住所地位于美國,不在法院的轄區,故請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也是如此。
而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本案侵權證據之一,發生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屬于二中院轄區,因此二中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此外,蘋果公司提出因其不是本案合適被告,要求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請求,屬于實體問題審理范圍。
綜上,駁回蘋果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 追訪
下半年或集中開庭審理
據王國華介紹,因為起訴蘋果公司屬于涉外訴訟,將面臨送達時間長和審理期限長的問題。但目前管轄權異議已被法院駁回,預計今年下半年案件將開庭進行審理。
王國華說,開始他們對蘋果公司發律師函,對方不予理睬,“我們想通過此次訴訟,讓蘋果公司意識到問題所在,刪除蘋果商城中原告的作品,并對被侵權作家做出賠償,同時,蘋果方面還要在蘋果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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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作家維權聯盟起訴蘋果 涉外訴訟審理期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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