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在本次人大會上共準備了五份議案,其中一份建議取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郭廣昌并非此次兩會唯一提出此類建議的代表或委員。“吳英案”引發的各界廣泛討論,已經在本次兩會代表委員們的建議中得到反映。吳英所處的浙江省民間借貸活躍,代表和委員對此問題的反映尤為集中。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除郭廣昌之外,已有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趙林中,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副主席辜勝阻,全國政協委員、浙江省寧波市工商聯副主席李立新,全國政協委員、天津永正裁縫店集團董事長王永正等多位代表委員在自己的議案或者提案中表示了類似建議。他們建議的角度或有所區別,或概括或具體,但目的卻是一致的:建議民間借貸合法化。
灰色地帶
我國的中小企業一直面臨從銀行借貸困難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既存事實已為社會認可。但這一“合理”事物卻一直面臨著身份的尷尬:在目前與借貸相關的法規中,“一對一”借貸相對明確,但“一對多”的借貸認定上有些爭議,故而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而《刑法》中關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相關規定,卻使民間借貸處于了罪與非罪的模糊地帶。
李立新委員和王永正委員從金融體制創新或是立法的角度來呼吁民間借貸合法化。郭廣昌的議案卻是針對《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來提出。
郭廣昌認為,應該取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于民間借貸中的非法行為,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等罪名進行懲處。
“民間借貸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對于活躍金融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特別是在支持廣大中小企業成長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刑法》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罪與非罪的區別,導致對民間借貸的不適當壓制,有違立法本意,建議取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郭廣昌這樣解釋自己提出此建議的初衷。
罪與非罪
郭廣昌認為,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公民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此外,《合同法》亦確認了建立在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上的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而《刑法》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該罪名規定較為簡單。在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以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定義的“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或者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作為該罪的行為表征,具體操作中,對“不特定對象”的認定又往往以人數多少為標準。
郭廣昌指出,將款項出借人是否特定或眾多作為界定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標準,沒有揭示出兩者的本質區別,容易造成法律適用對象的擴大化,這就導致對民間借貸的不適當壓制。特別是各地法院在審判中也觀點不一。大城市與小城市、沿海地區與內陸地區、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的審判觀點都不同,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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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代表委員呼吁民間借貸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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