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郭廣昌告訴記者,考察整個立法過程,意圖在于通過保護金融機構對金融業務的特許性和專營性,確保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破壞。
張力 萬濤 北京報道
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把握罪與非罪的區別,容易造成適用對象的擴大化,對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不適當的抑制作用,建議取消。
“事實上,對于民間借貸中的一些招搖撞騙及其他非法行為,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等法條已經夠用。”郭廣昌告訴記者。
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以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定義的“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或者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作為該罪的行為表征。
然而,在具體操作中,對“不特定對象”的認定往往以人數多少為標準,“將款項出借人是否特定或眾多作為界定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標準,沒有揭示出兩者的本質區別,容易造成法律適用對象的擴大化”。
郭廣昌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困難,且各地法院在判決中的觀點也不一樣,“大城市與小城市、沿海地區與內陸地區、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后地區的審判觀點都不同,這抑制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脫胎于1995年起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第11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于同年通過的《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7條,該罪在刑法中被置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節。
郭廣昌告訴記者,考察整個立法過程,意圖在于通過保護金融機構對金融業務的特許性和專營性,確保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破壞。
“但目前銀行業的發展遠遠不能滿足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發展需求!睂τ谀壳按笾行豌y行紛紛降低身段做中小甚至小微業務,郭廣昌表示:“中小企業貸款額度低,抵押少,很多大銀行不會做,成本算不過來。 因此,民間借貸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有利于彌補目前銀行業金融服務品種單一的不足,滿足中小企業調劑資金缺口的需要,但也應該進行陽光化引導,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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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郭廣昌建議取消非法吸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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