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軟件股份公司董事長兼CEO王文京(騰訊科技攝)
騰訊科技訊(婁池)3月7日消息,用友公司董事長、人大代表王文京在全國人大十一屆五次會議上提出了一個議案《修改《公司法》,適應企業產權制度發展需要》,及四個建議案。王文京建議修改公司法以適應時代的需求,他認為應該進一步明確鼓勵民間投資,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大力發展實體經濟發展,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方針。
王文京表示,《公司法》的頒布和修改都極大的促進了企業的發展,對前20年經濟發展起了極大的作用,《公司法》的頒布和修訂都很好的適用了企業的需要。但是國家的經濟和企業都在快速發展,所以《公司法》要不斷的與時俱進,適應時代的需求。
他表示,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各式各樣的風險投資和PE投資機構。當他們投資企業的時候,一般都會給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團隊給予一定的不需要出資的股權,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多問題跟我們現行的《公司法》有所抵觸。
所以他希望可以明確規定可不按出資額享有股權,明確承認并規定優先股制度。規定優先股的種類,入股資格要求以及優先股在利益分配、剩余財產分配、表決權、贖回和轉換方面的權利。
據悉,王文京議案建議修改公司法:1、明確規定可不按出資額享有股權。2、明確承認并規定優先股制度。規定優先股的種類,入股資格要求以及優先股在利益分配、剩余財產分配、表決權、贖回和轉換方面的權利。3、把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制改為注冊制。4、把企業股權激勵方案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5、允許不同所有制一人公司從創立時就可以設立。6、簡化、優化工商注冊登記流程,提高企業注冊登記效率。
以下為用友議案及建議
議案:修改《公司法》,適應企業產權制度發展需要,促進民間投資
隨著我國科技創新和金融投資體制的改革與發展,近年來各類風險投資(含天使投資)、股權投資(PE等)快速發展,極大地擴大了企業投資資本來源,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展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加速了企業的創新創業發展,促進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國家在新階段的經濟政策中,進一步明確了鼓勵民間投資,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大力發展實體經濟發展,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方針。
我國《公司法》的頒布和歷次修改中,都適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極大促進了公司企業的發展和經濟繁榮。現行《公司法》需要持續與時俱進,對其中的一些不適應投資體制發展、股權激勵制度建立等方面的條款規定進一步修改,以適應企業和社會在新時期的發展變化要求。
建議對《公司法》以下方面進行修改:
1、明確規定可不按出資額享有股權。如在《公司法》中增加條款,明文規定如股東有特殊約定,不同股東實繳出資額與其享有的股權可以不一致,未出資人也可擁有股權等。修改相關條款。修改《公司法》中要求按出資比例行使相關權利的條款。要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出于保證第三人交易安全及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公司法》應規定當股東實繳出資額與股權不一致時,必須在《公司章程》寫明,以起到公示效果,達到保護第三人利益的作用。
2、明確承認并規定優先股制度。規定優先股的種類,入股資格要求以及優先股在利益分配、剩余財產分配、表決權、贖回和轉換方面的權利。修改相關限制優先權行使的條款。如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修改為:“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設置優先股比例限制。如果優先股的比例過高,一些特殊的優先權利可能過多的集中在優先股股東手中,這可能會影響到普通股東在經營決策時顧慮太多,影響到公司的順利開展業務,不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對優先股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出于保證交易安全及第三人利益的考慮,《公司法》應規定對優先股東及相關優先權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否則對第三人無效等內容。
3、把公司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制改為注冊制。
4、把企業股權激勵方案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5、允許不同所有制一人公司從創立時就可以設立。
6、簡化、優化工商注冊登記流程,提高企業注冊登記效率。
建議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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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用友王文京:可修改公司法完善企業激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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