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原一位顧客在沃爾瑪購物時,一只裝有貴重物品的手袋被搶,搶劫者順利逃離商場,其間未遇保安追趕攔截,該顧客在求助之后也未能獲得商場方面的幫助,最后她向商場提出索賠,但被后者拒絕,不過,當地消協則認為,商場有責任保障購物者人身財產安全,因而被搶者理應獲得賠償。
贊同賠償責任的基本理由是:主人對應邀而來的客人負有安全責任,而商家是商場的主人,顧客是他邀請(廣告或開張本身構成了一個默示邀請)來的客人;就好比,我請你來我家吃飯,我的狗把你咬傷了,我是有責任的,法律之所以要將此責任賦予主人,是因為他有著最佳條件去了解、規避和控制其擁有的場所中所潛伏的風險。
這一信息條件與風險控制能力不對稱原理提供了一個指引,幫助我們區分特定場景下主人究竟是否負有責任,或在何種程度上負責;比如我除你之外還請了其他幾位客人一起吃飯,其中一位把你的錢包偷了,此時責任就比較模糊,可能我并不了解這位客人的品行,但我如果明知他是個慣犯,那便難辭其咎了。
沃爾瑪拒絕賠償的主要理由是,他沒有能力控制商場內的偷竊行為,大型商場看來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偷竊之害,因而要求它確保顧客不被偷,似乎有欠公允;然而,搶劫不同于偷竊,其表現更公然顯著因而更可能引起防衛措施,試想,假如劫犯從貨架上拿起幾件貴重商品沖出商場,沃爾瑪的保安是否會表現的跟顧客被搶一樣漠然?如果不會,那沃爾瑪的責任能否免除就值得推敲了。
不過,在看到更多證據之前,我們確實不能斷定這一點,或許沃爾瑪保安即便在商場自己被搶時也沒有能力進行更多更有效的防衛,這是很有可能的,隨著人們對人命越來越珍惜,如今許多大企業在安全防衛政策上都越來越傾向于不抵抗原則,這最清楚的表現在,搶銀行變得越來越容易,保安只能防范一些小偷小摸,只能實施最低烈度的防衛,或者只是為破案保留些證據。
特別是在國內,普通保安被禁止持槍,也不能過度使用武力,而且從以往判例看,司法當局向來以嚴苛而不友善的姿態對待自衛行動,必要且合理的自衛行動被判為非法甚至定以重罪的案例,已屢見不鮮;假如本案中的劫匪在遭遇保安追堵時掏出匕首或手槍,我們很難指望他們能夠以司法當局容許的方式獲得成功,這樣的行動反而更可能讓局面失控,并傷及無辜;實際上,連擁有獨立司法/執法系統的鐵路,也未能對乘客遭搶承擔責任;如果法律最終將確保顧客免遭搶劫的責任加于商家,法律至少也應同時賦予他們履行該責任所必需的自我防衛的充分權利。
特定行業的商家,能夠和理應為其顧客提供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首先取決于其了解和控制風險的能力,比如,限于為小圈子服務的封閉性俱樂部、規定了入場時須接受搜身檢查的聚會,該條件便很充分,客人也就有理由期望更多安全保障,相反,人員高度流動和隨機的大賣場,空間封閉性很低的菜場,就完全不同了。
其次,也取決于采用特定防衛策略帶給他們的風險和成本,以及是否具備實施該策略所需要的自衛能力和司法條件;這些權衡的結果,在行業會形成不同的安全環境,因而人們也有理由期望顧客對不同行業不同場所形成不同的安全預期,并據此采取適當的自我防范措施。
推薦閱讀
繼世界銀行之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駐華代表處也對中國提出改革建議,他們近日發表的報告稱,如果中國通過改革來弱化對壟斷行業的保護,長期來看,人均GDP可能比不采取這樣的措施增長約10倍。 這份報告稱,過去10年,>>>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商場是否應為 顧客被搶負責?
地址:http://m.sdlzkt.com/a/kandian/20120316/41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