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無線版權收入主要是移動、聯通、電信等三大運營商的彩鈴收入分成。劉鑫透露,這部分收入的總體市場規模約為300億元,看似很大,但音樂公司最終拿到手的只有約2%,“彩鈴功能費歸運營商,只是下載內容費進行五五分成,由于運營商會通過包月、會員等方式打折,真正到音樂公司手上,每次下載只有一兩毛甚至幾分錢”。
至于來自百度、騰訊等在線互聯網公司的版權收入,情況盡管比此前幾年完全收不到錢的情況相比有了一定改善,但劉鑫認為,互聯網公司給的“少得可憐”,而且分配數據不透明,試聽和下載的定價極為不合理,完全不足以彌補歌曲的制作費、企劃費、宣傳推廣費等成本。
這還是針對一些規模稍大的音樂公司而言,至于那些中小型的音樂公司,由于要仰仗互聯網企業的推廣平臺,能收到的版權費就更加少。劉鑫認為,對所有音樂公司來說經紀收入和版權收入都是支柱,如果只有經紀收入一條腿走路,對音樂公司來講風險和挑戰都是巨大的。
“目前國內的音樂公司很難完全靠音樂生存,要么做全產業鏈,要么背靠電視臺,一些歌手基本上不指望版權收入,只能成立工作室尋求演出收入。”劉鑫說。
同時,由于互聯網企業可以低成本、零成本獲得歌曲版權,他們也就沒有了在數字音樂上尋求更多商業模式的動力,這樣能分給音樂公司的錢就越少,形成惡性循環。
劉鑫說,音樂公司和互聯網渠道不是敵人,應該攜手把產業做大,推動行業的發展,而要達到這種共贏狀態的前提之一就是很好地進行著作權保護,但目前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與音樂人的預期有很大的距離。
據他透露,一些音樂行業自己的組織將在近期召開研討會議,通過相關行業組織表達意見。根據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的信息,社會各界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途徑提出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建議和意見,截至時間為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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