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記者從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市中院已經解除對廣西恒大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廣西恒大)限制高消費令。至此,一個多月來引起社會巨大反響的廣西恒大“老賴門”事件,終于得到妥善解決。
『事件回放』廣西恒大董事長身陷“老賴門”
2011年6月10日,廣西一家都市報刊發了一則題為《160名“老賴”被“限高” 欠債總額31.5億元》的新聞,其中廣西恒大董事長甘耀恒也名列其中。
“我怎么會是‘老賴’?”——甘耀恒回憶事發當天,一夜之間成了“老賴”,自己一點心理準備都沒有。更令他揪心的是,公司財務總監提醒他,被列入“老賴”名單并公之于眾,不僅是個人名譽受損,而且影響公司項目融資。
“沒有任何一家銀行愿意向‘老賴’貸款的,恒大的業務受到嚴重影響。” 甘耀恒如是說,“而且,把我列為“老賴”還侵犯了我的名譽權。僅僅因為官司執行過程存在爭議標的,而且爭議數額還是申請執行人單方面的主張,在我方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怎能據此說我欠債不還?”
甘耀恒說的“官司”是指廣西恒大與金利公司(原廣西通力建設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5日在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更名登記)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終審判決,廣西恒大應向金利公司支付人民幣1817753.3元。截至2007年5月15日,除存在爭議的標的約37萬元款項外,廣西恒大已支付完其余款項。截至2008年7月6日,廣西恒大應付剩余本金及遲延還款利息合計45萬多元。2008年7月7日,南寧市中院執行局從該公司賬戶劃扣50萬元。
甘耀恒解釋說,被劃扣的50萬元已經足以履行付款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廣西恒大對利息計算方式提出異議,但從始至終根本不存在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既然都沒有確定具體的標的額,為何還被列入“老賴”名單?
『觀點PK』聚焦“反規避執行行為”
2011年7月13日,記者在南寧市中院執行局采訪時了解到,今年1月11日,申請執行人金利公司向市中院申請恢復執行,市中院兩次通過快遞方式郵寄執行通知,但均被退回。就此,廣西恒大“拒簽”執行通知,被認定存在反規避執行行為。
南寧市中院執行局副局長王宏對記者說:“案件執行過程廣西恒大先后提出4次異議,異議被駁回之后,廣西恒大都沒有主動聯系我們,兩次送達均被退回,登記的代理人無法聯系,這是明顯的反規避行為。”
廣西恒大法務部負責人黃鶯先則不認同。他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廣西恒大作為本土知名企業,沒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等情節,特別是在履行能力上,廣西恒大具有足夠可供執行的財產,公司也沒有任何轉移和逃避債務的行為,法院可以輕而易舉執行到執行款項。法院據以認定廣西恒大尚有債務未執行完畢的憑據,僅僅是金利公司單方面提供的執行款計算表,而該表既未經廣西恒大確認,也未經法院核實”。廣西恒大認為在2008年7月7日中院強制劃扣廣西恒大50萬元時,廣西恒大的支付義務就已履行完畢。
甘耀恒說,雖然南寧中院執行局出具的2011年1月20日寄出恢復執行通知書的郵件詳情單上有郵局的工作人員注明“拒簽”字樣,但郵局的工作人員沒有注明是誰拒簽,拒簽的人是否是廣西恒大的工作人員也不得而知;在郵寄的恢復執行通知書未有效送達的情況下,南寧中院執行局還有多種送達方式送達廣西恒大,如果廣西恒大工作人員確實不簽收,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而且南寧中院的(2010)南市民一終字第2064號案的案卷中,查到廣西恒大兩名代理人林莉丹和梁燕的聯系方式,法院完全可以找到代理人以便送達恢復執行通知書。法院以專遞方式郵寄恢復執行通知書,卻未向公司指定代收人送達,未盡到送達義務。
對此,南寧市中院執行局副局長王宏說,2011年1月11日,執行局曾電話聯系廣西恒大的代理人李強,但聯系不上。2011年1月17日,南寧市中院將恢復執行通知書及申請執行人對債務計算的清單通過“法院專遞”方式,按照訴訟確定的廣西恒大所在地址進行郵寄送達,但兩次郵寄送達廣西恒大均拒絕簽收。根據法律規定,以郵寄送達方式送達后,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視為已送達。而且廣西恒大數次提出異議,都未獲得采信,提出的異議另案訴訟又被駁回訴訟請求,生效判決已證明廣西恒大的異議無理。如果被執行人總是以各種理由推托,作為執法者,又如何去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事件啟示』“老賴”的界定能否再細化
2011年7月8日,廣西恒大按照恢復執行通知書的數額和執行費,將共計12萬余元轉入南寧市中院指定賬戶,但同時提出執行程序、送達程序和利息計算均存在問題的異議,南寧市中院現已組成合議庭審查廣西恒大提出的異議。
2011年7月13日下午,記者在南寧市中院執行局看到《關于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通知》,廣西恒大“限高令”解除。
《關于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通知》里稱,“由于你公司(指廣西恒大)未撤回執行異議,本院仍需依法對異議進行審查,故所付債務款項仍保存在本院賬戶,本案未執行完結。”
南寧市中院執行局副局長王宏說,解除“限高令”后,愿意配合廣西恒大做好向金融機構說明的工作,繼續做好服務。
廣西恒大董事長甘耀恒說,仍心有余悸,“老賴”的惡名造成的影響已經難以挽回。“雖然解除了‘限高令’,但是還心緒未平。真正的‘老賴’是賴不掉的,一個負責任的企業也不怕被誤賴。”甘耀恒如是說。
廣西恒大作為一家已經具有17年房地產開發歷史的國家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直在社會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是南寧市的納稅大戶。廣西恒大開發的北湖安居小區,是南寧市乃至廣西最早開發、規模最大的經濟適用房小區之一,小區曾榮獲“南寧市十大明星樓盤”,如今仍為人津津樂道。位居民歌湖黃金地段的廣西國際金融中心,則是業界公認,投資者熱捧的名盤。
一紙“限高令”,瞬間讓企業陷入極度困境。
甘耀恒說,廣西恒大完全有能力支付區區幾萬的爭議款。在案件存在爭議且相關通知未送達的情況下,就把正常運轉的企業列入“老賴”名單,是不負責任的。被限制高消費后,自己出行都拿不準要坐什么車。
廣西桂海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鐘新強認為,在一些“限高令”案件中,如被執行人對法院生效判決有充分的履行能力和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依法不需采取將被執行人列入“限高令”名單的措施,只需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的強制措施,就可實現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如此被執行人的名譽權也可得到應有的合法尊重,法律也能得到合理的適用。
也有律師認為,此次“老賴門”值得反思。“限高令”對于反規避執行效果明顯,特別是對一些欠薪黑心企業,使用“限高令”可以降低執法成本,有效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同時,是否考慮分門別類,實行人性化執法,法院用“限高令”打擊反規避執行時應考慮企業的實際履行能力和社會影響。畢竟對于一家正常運轉的企業來說,“老賴”的惡名足以摧毀企業的生存根基,甚至影響到社會和諧穩定。執行標的由法院裁定,“限高令”的程序可以再細化。
根據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作者:林 峰 劉敬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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