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董正偉近日致信新聞出版總署,就正在向公眾征求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提出,對于計算機程序來說50年的著作權保護期太長,容易導致計算機程序軟件形成壟斷、妨礙信息技術創新。
董正偉認為,該草案關于著作權保護期限,統一規定保護期限為50年,這顯然不妥。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影視視聽作品50年保護期沒有問題。但是對于計算機程序來說,這個期限太長。計算機軟件程序每2至3年就一次升級,更新如此迅速,保護期太長就等于扼殺創新和信息技術進步。
董正偉提出,保護版權不能破壞法制統一,不能違反反壟斷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而遺憾的是,在草案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比如,草案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制定授權收費標準版權管理機構公告,就可以確定版權作品使用費標準。這一規定就屬典型的行業協會價格壟斷協議和行政壟斷行為。實踐中,音著協、影著協、文著協等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統一規定著作權使用收費標準的做法顯然是一個行業協會價格壟斷協議,這不利于市場競爭、損害其他行業競爭和消費者權益。
同時,草案允許版權所有人采取技術保護措施。董正偉認為,這種沒有原則的放任版權人保護措施,簡直就是承認微軟(微博)黑屏合法化,等于讓計算機軟件程序所有人可不擇手段地私自非法入侵用戶計算機系統,這違反侵權責任法。保護版權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危害無窮。
草案還規定,版權人可以訂立專有許可合同對抗第三人。董正偉認為這個專有許可合同很容易形成價格壟斷,妨害技術進步和創新,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公共利益。
董正偉建議,計算機軟件程序版權保護期可考慮為自首次發表后25年。同時,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或轉讓合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著作權人與使用人訂立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妨礙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接受反壟斷執法審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使用收費標準應當與使用對象協商確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公告實施授權使用費標準構成壟斷的,應當接受反壟斷執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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