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收益權管理改革試點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獲得上述信息,其中提到,如果一項科技成果的價值在800萬元以下,該項成果取得所有收益,可全部歸屬單位自己使用。
《意見》明確,中央級事業單位在轉讓科技成果后取得的收益,將按照不同比例分別劃歸單位和國庫,比例劃分依據為科技成果價值,800萬元和5000萬元將成為劃分節點。具體方面,將按照科技成果在800萬元以下、800萬-5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三種情況區分科研單位可以在多大比例上自行支配收益。
根據《意見》,如果一項科技成果的價值在800萬元以下,該項科技成果取得的所有收益,單位可以全部留給自己使用。而如果一項科技成果的價值在800萬-5000萬元之間,以及5000萬元以上,該項成果的收益則需要將一部分上繳國庫,剩余部分歸單位自己支配。
據了解,按照此前財政部發布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中央級事業單位在利用國有資產進行科技成果轉讓時取得的收益需要全部上交國庫,單位自身無權自行支配資金。《意見》明確,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處置行為產生的收益,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利用其擁有的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進行初次處置產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轉讓股權(權益)產生的收益],均納入此次改革試點范疇。
對科技成果價值的收益如何準確劃分,《意見》給出具體計算方式。以科技成果價值處在800萬-5000萬元為例,測算收益的過程將分兩段。第一段計算公式為:收益×(800萬/科技成果價值),用該公式計算得出的收益單位可以全部留給自己使用,第二段計算公式為:收益×(1-800萬/科技成果價值),該公式計算得出的收益,90%可以歸單位使用,其余10%需要足額上繳國庫。
以一項4000萬元的科技成果為例,如果該項成果在轉讓時取得的收益為6000萬元,則收益劃分的具體計算方式為,首先用6000萬×(800萬/4000萬),得出1200萬元收益完全歸單位所有。此后,用6000萬×(1-800萬/4000萬),得出4800萬元收益,其中90%的部分也即4320萬元可以歸單位所有,有10%的部分也即480萬元則需要上繳國庫。這意味著,該單位最終可以留給自己支配的收益為5520萬元,而上繳國庫的部分為480萬元。
“推行這項政策后,將增加科研人員的創新動力,從而促使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不斷發展。”北京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所長趙弘分析認為,科研人員積極性不高、科研機構創新動力不足一直是制約我國創新事業發展的一個“瓶頸”問題,按照此前的制度設置,科研機構內部人員創新動力普遍不足,而中關村的此項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上述問題,如果該項政策在中關村試點效果比較好,可以考慮在更大范圍內推廣。
趙弘同時認為,除上述政策外,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鼓勵創新也是不錯的方式。“股權激勵政策是通過讓科研人員持有一部分股份的方式鼓勵人員創新,此種方式同樣能提高科研單位工作人員創新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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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中關村中央級事業單位試科技成果權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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