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旗公司未經許可使用飛船圖形 被判不當競爭
因在“愛國者”廣告中使用了神舟飛船圖形,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被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起訴涉嫌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今天上午,豐臺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火箭研究院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10萬元。
火箭研究院訴稱,CZ-2F運載火箭曾成功地將我國宇航員楊利偉送入太空,并發射了4艘神舟無人飛船和“神舟五號”、“神舟六號”及“神舟七號”載人飛船,其注冊了CZ-2F運載火箭圖形商標。
華旗數碼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該注冊商標,且將該商標置于廣告畫面顯著位置;鸺夹g研究院認為華旗數碼公司利用該圖形商標及知名度吸引公眾注意力,借此提升其產品的知名度,侵犯了其商標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被告華旗數碼公司辯稱,公司的行為沒有侵犯運載火箭研究院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廣告中使用神舟飛船發射圖片主觀上是善意的,只是向公眾傳達公司向神舟飛船提供產品的事實,不會造成公眾混淆、誤認;同時不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公司請求法院駁回運載火箭研究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華旗數碼公司廣告中CZ-2F運載火箭的形象以發射實景形式出現既非商標性使用,亦未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故運載火箭研究院訴華旗數碼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華旗數碼公司為了商業目的,未付出正當努力在廣告中突出運載火箭研究院代表性產品CZ-2F運載火箭形象,并與“航天品質”用語配合使用,宣傳自身產品的行為,屬于故意直接利用運載火箭研究院的經營成果,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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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愛國者借力神舟飛船商標 被判賠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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