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10)一中刑初字第18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于兵,男,55歲(1955年7月30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漢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市公安局情報信息中心籌備組副組長,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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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9]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兵犯貪污罪、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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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
(一)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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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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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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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徇私枉法的事實
2005年初,被告人于兵在擔任網監處處長期間,接受瑞星公司趙四章的請托,為解決瑞星公司與股東劉旭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提供幫助。2005年7月至2006年間,于兵利用職務便利,借口劉旭所在的北京東方微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微點公司)存在在互聯網上測試病毒的行為,親自組織、指揮網監處干警張鵬云、齊坤(已判刑)等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對東方微點公司副總經理田亞葵立案、偵查,致使田亞葵因偽造的證據收到法律的追訴。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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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證人李鐵軍(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職員)的證言證明:他參加過三四次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組織的專家證會,叫得上名字的民警就是齊坤。2005年8月27日《計算機病毒專家論證會紀要》的到會專家簽字“李鐵軍”是他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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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證人劉金光(原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的證言證明:“金山軟件公司2005年7月初爆發病毒情況的說明”是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民警打電話讓他們公司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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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發病毒情況的說明》等證明:2005年7月至8月間,北京金山軟件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書面報告2005年五月至六月北京市病毒高發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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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計算機專家論證會議紀要證明:2005年8月27日在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會議室召開計算機病毒專家論證會,會議由齊坤主持,參加人員包括李鐵軍等,到會專家就論題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確定ADSL用戶62116828利用網絡傳播計算機病毒,造成病毒在互聯網上擴散,與其上網使用同一個公共物理設備DSLAM(有認證功能的路由)的其他15家在今年3-7月間有上網行為的ADSL用戶均被感染計算機病毒,是由于ADSL用戶62116828在網上傳播病毒,造成病毒擴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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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第50頁:證人張某某(網監處副處長)的證言證明:田亞葵案件時他不參與處里的工作,于兵從不通知他開會,所以田亞葵案子是怎么出來的不知道,只有一次東方微點的聽證會于兵通知他參加。病毒每年都有,并不是2005年高發,現在看應該是為做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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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第51頁:證人趙某某(網監處副處長)的證言證明:田亞葵案件前期于兵讓他簽字他只能簽了,后期他不簽字。這個案件從來沒正式在處里討論過,是于兵一手抓的,幾個處領導都不清楚這個案件。病毒每年都有,其沒聽說2005年上半年有病毒高發,現在看是為這個事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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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決書第55頁中,于兵指使偽造證據的主要幫兇齊坤(已被判刑)證明:金山公司病毒檢測網絡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監測到具體的IP地址段。這些報案材料不屬實,都是對田亞葵采取強制措施之后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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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第62頁,李鐵軍也承認:他們公司對病毒的監控只能具體到某個地區,像報告提到具體到某個IP地址段是絕對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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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頁: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出具的《2005年中國計算機病毒疫情調查技術分析報告》和《計算機病毒疫情監測月報》、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工作說明、江民2005年1月-9月全國月疫情、2005年5月-8月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的總病毒統計情況和排名靠前的20個病毒的感染情況表證明: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的情況及國家計算機病毒應急處理中心2005年病毒爆發及感染的真實情況。其中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比較穩定,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數量百分比總體在下降,得到一些控制和緩解。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代理審判員
二o一o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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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公司在公布的刑事判決書掃描件中,故意抹去了“他們公司(此處指北京金山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對病毒的監控只能具體到某個地區,像報告中提到具體到某個IP地址是絕對做不到的。”這句證言。 精彩推薦 12月7日,金山>>>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法院公布瑞星微點案中金山提供偽證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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