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海關總署監管司針對近日備受關注的iPad征稅質疑,再度回應稱,對個人自用的iPad征稅不違反WTO規定。
海關總署表示,在入境的時候,世貿組織(WTO)規則主要是針對國家、地區間的貿易,涉及的是貨物。個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貨物。貨物和物品是有區別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征。54號公告針對的是個人物品。
在稅率上,目前我國對貨物渠道進口的計算機整機關稅稅率已降到零。而對行郵物品中的筆記本電腦征稅稅率為20%,是根據國務院2006年批準的《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實施的。中國加入WTO時簽訂的《信息技術協定》適用于貨物貿易。
在估價上,《海關估價協議》中“適用范圍”一項表明,“該協議適用于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業性進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郵遞物品等”被列在“不適用本協議”的幾種情況中。而目前對個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內的筆記本電腦的完稅價格,符合國際慣例,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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