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去年戴爾網絡商店標錯價引發消費糾紛事件,臺北地方法院近日作出判決首例,駁回消費者請求,戴爾不需依錯誤標價出貨。
判決法官認為,消費者與戴爾雙方買賣契約意思表達未一致,契約不成立,因此戴爾無需依照錯誤標價訂單出貨。
對此,臺灣消基會認為該裁決仍屬個案,不可一概而論。
去年戴爾網絡商店因兩次標價錯誤,吸引大批消費者下單,而事后戴爾處理不當引發消費者不滿。其中臺灣消基會、消保會、公平會均介入調查,雖然戴爾出臺了相關補償方式,但事情并未完全平息,有消費者更是訴諸法律,要求戴爾依法屢行買賣約定。
近日臺北地方法院針對該起糾紛作出裁決,原告(消費者)于去年6月25日戴爾網絡商店標錯價期間訂購兩臺戴爾液晶屏幕,雖然事后戴爾聲明因標價錯誤未接受訂單,但基于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主張雙方買賣契約成立,要求戴爾依約出貨。不過法官最終認為戴爾未接受訂單,雙方契約未取得意思一致而不成立,駁回原告主張,戴爾不需依約出貨。
這起消費糾紛案件的勝敗關鍵在于雙方契約是否成立,法官裁判指出,戴爾網絡商店標價就像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散發的廣告傳單,雖然提供商品標價與訂購方式,但消費者依內容來電表示購買的意愿并不代表賣方接受訂單。以戴爾事件為例,網絡商店在收到訂單后系統自動寄發確認信,但信中聲明保留接受訂單權利, 稍后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表示接受消費者訂單。由于之后戴爾確認標價出錯而未發出接受訂單意思的郵件或電話,因此法院認為雙方意思不一致,契約不成立,戴爾也無需依約出貨商品。
至于網友主張戴爾借網絡標價錯誤取得消費者信用賬戶、地址等個人數據,裁判書也表示這是基于虛擬交易環境下必需的過程,消費者提供基本交易數據供賣方確認身份應屬于網絡購物下的合理方式,加上戴爾并未向銀行扣款,原告相對于戴爾大筆訂單風險較小,因此駁回原告主張。
不過對于院方的裁決,臺灣消基會副秘書長黃鈺生認為該裁決仍屬個案,還不足以代表整起消費糾紛的判例,未來還有待更多裁決才能確定類似案件在法律上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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