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法院網報道,12月16日上午,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全國最大的制作、傳播“溫柔”系列木馬團伙案作出公開宣判,呂軼眾、曾毅夫、嚴仁海等11名被告人分別因犯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法院還分別對被告人并處罰金,總計人民幣83.3萬元。
由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溫柔”系列木馬團伙案涉及全國16個省市,涉案人員百余人,涉案金額3000多萬元。目前已經和將要進入訴訟程序的有32人。今天宣判的是其中11人,包括“溫柔”系列木馬的制作人、總代理商。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8月間,被告人呂軼眾、曾毅夫等為牟利在廣東省深圳市,先后編寫出國內流行的風云、完美國際、武林外傳,QQ自由幻想等40余款網絡游戲的木馬程序,用于竊取網絡游戲玩家的帳號、密碼,并由曾毅夫出面尋找合作伙伴幫助銷售。2008年2月起,被告人嚴仁海接受曾毅夫的委托,將該系列木馬程序,以其女友陳慧婷的網名“溫柔”命名并總代理銷售,同時按照不同網絡游戲類型由呂軼眾將該木馬程序修改后分包給不同的一級代理商張帆、張金煌等人,并按照包用時間向后者收費,謀取非法利益。2008年6月,被告人陳慧婷參與經營,與嚴仁海共同代理銷售“溫柔”系列木馬程序。至案發前,呂軼眾等人針對不同網絡游戲類型開發并銷售的“溫柔”系列木馬程序達28款,盜竊游戲賬號、密碼超過530萬組。被告人呂軼眾、曾毅夫二人共同獲利64.5萬余元,嚴仁海、陳慧婷共獲利31萬元。
另查明,2008年6月中旬至7月底,被告人嚴仁海還利用壟斷“溫柔”系列木馬程序代理權之便,取得“QQ自由幻想”游戲的“溫柔”木馬程序使用權,然后通過他人將該木馬程序插入到正常網頁,隨游戲玩家點擊網頁而將木馬程序植入玩家計算機系統,在玩家登陸“QQ自由幻想”網絡游戲時,木馬程序自動運行并后臺盜取游戲賬號、密碼合計82780組,被告人嚴仁海將所盜取賬號、密碼轉賣他人獲取非法利益。
2008年4月至8月底,被告人丁釗明、許蓉明、林蔭明知嚴仁海、陳慧婷從事木馬程序銷售,仍參與并擔任售后客戶服務,負責售后技術問題咨詢,非法獲利數千元。
法院查明,2008年3月至8月間,被告人張帆、張金煌通過互聯網從嚴仁海、陳慧婷處分別獲取了針對“QQ華夏”、“天龍八部” 網絡游戲的“溫柔”盜號木馬程序使用權。張金煌雇傭被告人龔培培,以支付報酬的方式為其租用了網絡服務器,在計算機系統內設置了存放所竊取網絡游戲賬號、密碼的箱子,以及提供其它技術支持。為了使該木馬程序發揮盜號功能,被告人張帆、張金煌通過流量商謝某等人,分別將該木馬程序插入到網絡上各正常網頁,隨玩家點擊而將木馬程序植入玩家計算機系統,在上述玩家登陸網絡游戲時,木馬程序自動運行并后臺盜取“QQ華夏”游戲賬號、密碼合計427717組;盜取“天龍八部”游戲賬號、密碼合計2449591組。張帆將所盜賬號、密碼轉賣給他人,非法獲利3萬元;張金煌雇用被告人陳建斌按照其聯系的買主將所盜賬號、密碼轉賣他人,非法獲利23萬元;龔培培非法獲利2萬元,陳建斌非法獲利1萬元。
上述11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呂軼眾、曾毅夫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開發制作和提供用于竊取網絡游戲賬號、密碼的系列木馬程序達28款,被告人嚴仁海、陳慧婷明知是盜號木馬程序而予以代理銷售,被告人丁釗、許蓉、林蔭在代理銷售過程中提供技術服務和幫助,上述被告人的行為情節嚴重,均已構成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為木馬程序制作者的呂軼眾、曾毅夫和負責代理銷售系列木馬程序的嚴仁海、陳慧婷起主要作用,為主犯;丁釗、許蓉、林蔭在代理銷售系列木馬程序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為從犯。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張帆、張金煌明知是盜號木馬程序而通過購買取得使用權后,借助他人技術手段加以傳播,竊取網絡游戲賬號、密碼數量巨大,情節嚴重;被告人龔培培、陳建斌明知張金煌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游戲賬號、密碼而提供技術服務,情節嚴重,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在共同犯罪中,張金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龔培培、陳建斌受雇提供幫助,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鑒于被告人嚴仁海、陳慧婷、林蔭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一般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嚴仁海具有利用提供“溫柔”系列木馬程序之便,將其中一款木馬程序通過他人傳播到網頁上進而非法獲取他人數據的犯罪情節,故結合該情節對其所犯之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丁釗、許蓉、林蔭、龔培培、陳建斌在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共同犯罪中處于從犯地位,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毅夫案發后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丁釗、許蓉、林蔭歸案后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根據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如下: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被告人呂軼眾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被告人曾毅夫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被告人嚴仁海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慧婷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丁釗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許蓉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千元;判處被告人林蔭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判處被告人張帆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金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龔培培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陳建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決對上列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案在8月25日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今天是法院是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決的。為此,本案主審法官、徐州鼓樓區法院刑庭副庭長王濤談了其中的原因。
他說,公訴機關指控本案11名被告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公訴意見。經查,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實施前對于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木馬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修正后增加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三款,對于制作、提供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木馬程序以及利用傳播木馬程序獲取他人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分別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論處,從而對于制作、傳播木馬程序以及利用木馬程序非法獲取他人數據的行為產生不同的法律界定。
首先,從本案被告人的主觀方面看,無論是作為木馬程序制作者的呂軼眾、曾毅夫,還是代理銷售系列木馬程序的嚴仁海、陳慧婷(丁釗、許蓉、林蔭系受雇服務于上述二人),亦或通過傳播木馬程序獲取他人賬號、密碼的張帆、張金煌(龔培培、陳建斌受雇于張金煌,為其提供技術或買賣服務),其提供或傳播木馬程序的目的在于獲取非法利益。
其次,從客觀要件看,呂軼眾、曾毅夫制作、開發木馬程序的行為和嚴仁海、陳慧婷、丁釗、許蓉、林蔭等人代理銷售木馬程序的行為完全符合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表現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而張帆、張金煌等一級代理商及為之服務人員,則符合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實行犯構成要件,屬于違反國家規定利用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而數據則體現為上述所竊取的游戲賬號、密碼。另外,從制作、傳播木馬程序的客觀危害看,主要體現在大量網絡用戶數據被人非法獲取,而無證據顯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造成其他直接危害結果。
第三,從刑法溯及力看,由于該案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實施后進行審理,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基本法定刑輕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三款的規定符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所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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