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金柱
軟件著作權,作為一種法律創設的權利,有著不同于傳統物權的特殊交易規則。
解案
軟件產品轉讓≠軟件著作權轉讓
軟件產品是一種有形物。一份完整的軟件產品包括源程序、目標程序以及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文檔。軟件著作權是對軟件產品享有的復制、發行、出租等權利。軟件產品是軟件著作權的客體。
軟件著作權和軟件產品均可成為轉讓合同的標的,但是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和軟件產品轉讓合同產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在軟件著作權轉讓條件成就時,代替轉讓人成為新的軟件著作權人,享有自行或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軟件的權利。而軟件產品轉讓合同的受讓方,僅在取得軟件產品后,享有使用該軟件的權利,而不得復制、發行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該軟件。
在簽訂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時,必須寫明轉讓標的為軟件著作權。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意在與B公司簽署一份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但實際上簽署的僅是一份軟件產品(包括程序源碼、程序文檔和使用說明書)轉讓合同。該合同不能產生軟件著作權轉讓的法律效果。
著作權登記證書持有人≠著作權人
如世界上許多國家一樣,中國實行軟件著作權自愿登記制度。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件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的權利人應被視為軟件著作權人。
在軟件著作權轉讓時,通常約定轉讓人應協助受讓人辦理軟件著作權轉讓登記,將登記證書上的軟件著作權人變更為受認人。但是,在無軟件著作權轉讓的情況下,單純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轉讓除發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所有權的轉移外,對軟件著作權是否轉讓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持有了B公司的軟件登記證書,但A公司并不能因持有該證書而成為B公司軟件的著作權人。因此,A公司無法要求B公司協助其辦理軟件著作權轉讓登記。
案件回放
A公司與B公司約定A公司收購B公司,收購范圍包括軟件著作權證書、程序源碼、程序文檔、使用說明書,以及B公司名下除一部汽車外的所有固定資產。收購款為人民幣200萬元整。在簽訂協議后,B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上述約定內容,A公司也向B公司支付了收購款項。但當A公司要求B公司協助辦理收購軟件著作權登記時,遭到了B公司的拒絕,并提出B公司并未向A公司轉讓軟件著作權。
引申
在轉讓條件成就時
軟件著作權即發生轉移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當書面合同中軟件著作權轉讓條件成就時,軟件著作權即發生轉移。
通常情況下,軟件著作權轉讓人會要求受讓人支付一定金額的轉讓費。為有效保障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在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可約定,受讓人支付轉讓金后,軟件著作權轉移。如無類似約定,在軟件著作權受讓人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下,轉讓人只能要求受讓人支付轉讓金,但無權繼續享有軟件著作權。
轉讓前已銷售軟件
的售后處理需經用戶同意
在軟件銷售合同中,通常會有售后服務條款或升級服務條款。因此,在轉讓軟件著作權時,還需要對轉讓前轉讓人已銷售軟件的售后服務做出約定。對于售后服務的處理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固定數額售后服務費用,由轉讓人支付給受讓人,受讓人負責轉讓后的售后服務;一種是,由轉讓人繼續提供轉讓前所銷售軟件的售后服務。因為軟件著作權轉讓后,轉讓人無權繼續利用轉讓軟件從事商業活動,所以轉讓人不會維持大量與該軟件相關的技術人員,也就不能或不能以合理成本提供售后服務。實踐中,轉讓人與受讓人通常會約定以第一種方式處理售后服務。
在雙方選擇第一種方式時,需注意這是一種合同義務的轉讓。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將售后服務義務轉讓給受讓人時,還需征得用戶同意,該約定才生效。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金柱
進入論壇>>聲明:IT商業新聞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咨詢:(010)68023640.推薦閱讀
8月20日,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主辦的2009年度中國物流與采購信息化應用大會暨物流企業CIO峰會在北京召開。國內專業從事全面預算管理信息系統研發的北京厚盾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厚盾軟件)受邀參加了此次峰會。 圖片:>>>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買斷軟件產品不等于買到著作權
地址:http://m.sdlzkt.com/a/xie/20111230/201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