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午,北京宣武法院庭審了一起關于泄露隱私的案件。與普通隱私泄露案不同,這起案件是我國首例律師泄露當事人隱私案。案件被告方為:第一被告:崔電博,北京市浩光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二被告:北京市包誠律師事務所;第三被告:北京市浩光律師事務所。原告方:原告:黃靜;代理人:周成宇。這起案件的起因,緣自另一起轟動IT業界的維權訴訟案:黃靜告華碩公司案。
事情起因:
2006年3月7日,黃靜因感覺受到華碩公司多次欺詐,向華碩公司提出500萬美金懲罰性賠償要求,但華碩公司卻以受到敲詐勒索為由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向警方報案,導致黃靜被無辜羈押長達十個月。2006年3月底,黃靜的母親救女心切,經人介紹委托當時在北京包誠律師事務所的崔電博在偵查階段為黃靜提供法律服務。2006年6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前,因黃靜家人認為崔電博業務水平不精,因此不再委托崔電博繼續作為黃靜代理律師。在此短短三個月的委托期間,崔電博僅僅是按照程序到看守所會見黃靜兩次,在會見過程中,崔電博向黃靜稱”如果想出去就要按我的意思來說”,崔電博把與黃靜兩次會見談話內容制作成筆錄,其中內容并無實質證據或者相關法律意見的提出,對案件本身也未起到任何積極作用。2006年12月26日,在終止對崔電博委托半年之后,黃靜被海淀檢察院宣布取保候審,一年半以后的2007年11月9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對黃靜做出不起訴決定。北京義方律師事務所張平律師早在2006年4月就在《第一財經》等媒體上提出:黃靜與周成宇的索賠行為并不構成犯罪,最多只是維權過當的法律觀點。2008年6月5日,黃靜正式委托張平律師全權代理向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2008年9月22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確認決定書》,該法律文件認定黃靜在自己的權益遭受損害之后提出500萬美金索賠是維權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犯罪。
非當事人意愿的信息泄露:
2008年12月3日,黃靜代理律師張斕及代理人周成宇應邀參加鳳凰衛視《一虎一席談》節目,節目錄制過程中出現多股不明力量干擾,其中就有自稱是黃靜辯護律師得崔電博伙同他人當場向媒體爆料稱掌握此案辦案情況以及黃靜談話筆錄等內幕資料,并且現場對黃靜代理人周成宇進行侮辱誹謗等人身攻擊。隨后的12月3日至12月26日長達二十多天的時間里,崔電博繼續伙同他人先后接受《京華時報》、《北京青年報》、《燕趙都市報》、《新京報》等多家媒體采訪,并向媒體公布有黃靜簽名的看守所筆錄原件。當黃靜代理人周成宇質疑該筆錄的制作及公開合法性時,崔電博又在媒體上發表言論辯解試圖證明該筆錄的制作真實性。
原告疑有幕后黑手,展開訴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社會關系、婚戀情況等信息屬于隱私權范疇,那么黃靜與周成宇何時認識、因何認識、什么關系等等均屬黃靜個人隱私。
黃靜方認為,崔電博作為執業律師,作為代理人就應當盡到對委托人的保密義務,委托人向代理人陳述或者提供的一切信息只要不是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涉及嚴重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代理人都不得對外透露,否則便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并受到相應懲罰;其次,作為保存該筆錄檔案的北京市包誠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混亂,居然可以任由作為國家專業檔案的律師業務檔案隨意外泄,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應當受到處罰;另外,崔電博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內以北京市浩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名義多次接受媒體采訪,并大肆散播明顯是侵犯當事人權利的信息,在社會上產生極壞影響,但北京市浩光律師事務所卻絲毫沒有盡到任何管理義務,繼續放任這種侵害發生,任由情況惡化,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應當受到處罰。
由于崔電博等被告向法院提出,質疑本次訴訟是否黃靜本人意愿,為此,7月21日,黃靜親自前往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對本次訴訟以及代理人周成宇的委托代理權限做了公證。黃靜表示,本次訴訟只為澄清事實真相,為即將開展的針對華碩的系列維權訴訟掃清障礙。只要崔電博及兩家律師事務所愿意指明“黃靜筆錄泄露”事件的幕后黑手,本案隨時可以撤訴。如果三名被告一意孤行,以身試法,黃靜及其代理人一定運用法律武器抗爭到底。(編輯:王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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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華碩案中案 全國首例律師泄露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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