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業新聞網訊】昨天,在去年曾引起很大社會反響的海淀法院“假一賠十案”,入選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等單位聯合評出的2008年七大“3·15維權案(事)例”,并被列為七大案(事)之首。昨天,該案的審理法官聶冉,向記者介紹了該案的審理經過。
據介紹,2007年6月12日,該案的原告雷女士以2.1萬余元的價格,從北京長得祥龍科技有限公司購得IBM筆記本電腦1臺。該公司在發票上注明:假一罰拾。2007年6月18日,雷女士委托國家電子計算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該筆記本電腦進行了檢測。該中心將電腦送到聯想(北京)有限公司進行了產品名稱、序列號及有關部件信息的查詢,結論為:送檢的筆記本電腦中有關部件數據信息并非聯想公司原裝機器產品的信息,屬機器在出廠后被擅自更改了原裝機器的配置,而不是原裝售往中國內地的產品,也不可能享受正常保修服務。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檢測結論,雷女士購得的筆記本電腦并非原裝產品,不可能享受保修服務。因現無證據證明長得祥龍公司將以上情況告知了雷女士,因此法院認定,長得祥龍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應按照發票中的承諾履行“假一罰拾”的義務。最后,法院判決銷售商退貨,并賠償消費者雷女士10倍的購物款,高達21萬余元。
聶法官告訴記者,現實生活中,這類以“水貨”冒充正品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一些小公司,為了吸引消費者眼球,經常打著“假一賠十”的幌子,并且以低價誘惑消費者上當受騙。她說:“這類產品雖然在多數情況下不存在質量問題,也并未影響使用,但消費者未經告知卻買到了‘水貨’,商家存在欺詐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前,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買到假貨商家要進行雙倍賠償。聶法官認為,而這類案件,如果商家承諾了“假一賠十”,就應該按照承諾予以兌現。(編輯:Kobe)
2008年七大“3·15維權案(事)例”
1、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按商家承諾判“假一賠十”案
2、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銷售汽車欺詐判雙倍賠償案
3、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一房二賣判雙倍賠償案
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不合格進口皮鞋經營商案
5、北京消費者協會點評電視購物中的違法廣告事例
6、浙江杭州市消費者委員會推動消費仲裁事例
7、北京市正仁律師事務所在汶川地震災區的維權服務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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