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因為上班遲到、曠工、觸犯公司內部章程等原因,而被老板罰款或扣工資嗎?如果有,這并不奇怪,因為老板們總是樂于用這樣一種方式,來約束或者激勵員工,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價值。
然而,這種依靠經濟處罰來懲戒員工的方式,在廣東可能會被廢止。
9月27日,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審議《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草案)》。該草案有一條涉及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的條款規定:用人單位通過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對勞動者實施罰款經濟處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該條例一旦頒布實施,廣東省數十萬家企業,都將不能再以任何方式,對員工進行罰款或者扣工資。對于勞動者來說,對此自然是歡欣鼓舞;但對于企業來說,或多或少都會有“管理權限被剝奪”的感受吧。
熟悉勞工關系法律的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慧琴告訴記者,廣東省擬出臺的這一規定雖然“有一棒子打死之嫌”,但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者的一種處罰措施,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且由行政機關來執行,企業并不具備這種權限。
企業對員工罰款的依據,肇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有規定:員工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用人單位可以給予經濟處罰。2008年,這一條例被廢止后,全國層面就沒有對此作出明文規定的法律法規。
但在實際操作層面,一些地方性的法規出于企業發展的實際考慮,支持了企業的這一管理方式。直到現在,依然有不少企業采用罰款這種方式來管理員工。
譬如,2008年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條例》就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但同時對處罰作出了約束,即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
呂慧琴介紹,企業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并不是中國才有。在日本、印度等國家,也有勞動權益法案等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但罰款的前提是,企業規定的處罰條例及規章制度,必須在企業內部經過民主程序的審議,取得企業工會組織的同意,并且經過公示后才能付諸實施,其對罰款的數額也做出了相應的限制。
呂慧琴認為,罰款與否的爭議,在于勞動者權益與企業用工自主權之間的博弈與平衡。在國家層面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廣東省的這一規定有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障,企業也必須在此規定的引導下,改革內部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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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廣東]擬出勞動監察新規企業無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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