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日),省工商局向社會公布商超、家電等企業經營“十大禁令”,明確指出嚴禁銷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嚴禁設置霸王條款等,企業違法經營的,最高將面臨50萬元罰款。
禁令1
嚴禁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違者工商機關將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禁令2
嚴禁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不得在商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不得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不得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違者工商機關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禁令3
嚴禁銷售產品標識、標注不符合規定的商品。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產品規格、等級等要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銷售未按法律規定標注商品的,工商機關責令停止銷售,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禁令4
嚴禁違法進行不正當有獎銷售。不得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采取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準超過五千元。違法進行有獎銷售的,工商機關將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令5
嚴禁違法違規促銷,欺騙消費者。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方式、規則、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或商品,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得以虛構的獎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
禁令6
嚴禁設置“霸王條款”,排除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在合同中設置不合理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禁令7
嚴禁在經營活動中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除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各類帶有評比性質的企業營銷信息發布活動外,禁止在廣告中使用排序、推薦、認定、上榜、抽查檢驗、統計、公布市場調查結果等對企業及其商品、服務進行排序或綜合評價的內容。如“全國銷量第一”、“市場占有率第一”等,宣傳廣告中不得出現“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違者工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令8
嚴禁違背消費者的意愿,強買強賣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違者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有關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禁令9
嚴禁逃避法定“三包”責任,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合法要求,商家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禁令10
嚴禁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違者將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兩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除沒收其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外,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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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河北]工商局發布家電企業“十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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