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成都市環保局獲悉,于2008年8月20日在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在成都開始實施。該條例明確規定,不按規定執行的企業,最高處以50萬元的罰款。
該條例稱,國家將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根據該辦法內容,國家鼓勵方便、快捷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服務,處理企業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該條例規定,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由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最高將面臨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萬元的處罰。
據該條例,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其中,成都市、內江市將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中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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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成都]擅自處理廢棄電器 最高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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