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工信部聯合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啟動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的修訂工作,并發布《電子電氣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電子電氣產品生產者、進口者應當對其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質進行標注,標明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所在部件及其產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產生影響的信息等。另外,還應當在其生產或進口的電子電氣產品上標注環保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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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工信部等多部:電子產品應標環保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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