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10年2月起,范德均曾因實名舉報四川長虹而備受關注,但其后卻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而被跨省刑拘,2011年9月9日,范德均一案開庭審理,本報記者調查發現,雖然一審已宣判,但由于此案所涉及的范德均舊案,言之審判終結仍為時尚早。
在被跨省刑拘一年零四個月后,備受關注的四川長虹財務“造假門”舉報人范德均案,于9月9日在四川省綿陽市高新區法院開庭;9月15日,法院宣布一審判決結果——判處被告范德均有期徒刑10年。
當日,不僅在法庭上公訴方與律師辯論激烈,庭審從上午10點持續到晚上12點,時長14個小時,而且,該案也受到了法院方面高度重視,審判長、主審法官分別為高新區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長和一位庭長,庭審現場還有幾十位聽審人員。
而此次一審判決公布之后,透過范德均案本身爭議,此案仍難言就此終結。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調查,與此案關系密切的范德均十年前舊案是否重復評價,以及公訴人證據是否有效等問題,庭辯雙方存在較大爭議。
綿陽市高新區法院僅該案書記員對本報記者稱,范德均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10日內提起上訴。范德均的辯護律師——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薛昌亦認為,該案存在著許多漏洞,并表示,在收到判決書后將繼續上訴。
審判爭議激烈
范德均案要追溯至2010年6月4日,當日,范德均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金額約2900萬元的罪名被正式批捕。
此后,原定于今年3月2日開庭的該案,因訴方證據不齊推遲至9月9日開庭。一開始,辯方就申請合議庭整體回避,理由是綿陽高新區為四川長虹總部所在地,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但被審判長當庭駁回。
雙方由此開始激烈的辯論。
根據《刑法》第205條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范德均若構成本罪必須具備兩點要素:一、前提是沒有貨物購銷;二、手段是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薛昌認為,范案不滿足上述兩要素的任何一點。
據公訴書,公訴方證明“沒有真實交易”的邏輯是這樣的:范德均及手下工作人員先把長虹公司彩電賣給終端零售商,然后再簽訂長虹與經銷商邵東公司之間的合同,這樣合同就是“虛假”的;因此基于這所謂“虛假”的合同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也是虛假的。
辯護人認為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首先,邵東是長虹的經銷商,這是經過倪潤峰簽字同意的;根據合同約定,金信從邵東處購買長虹彩電后附隨了一個義務,就是金信再授權給邵東代賣彩電;谶@一法律關系,金信公司向邵東開票,并指定邵東公司背書轉讓給長虹,完全合法有據。邵東委托湖南管委會(湖南銷售部門)代理提貨并直接向零售商銷售長虹彩電。
“這就好比是A把一瓶飲料賣給B,B付了錢,但是最后讓C來拿飲料,A便根據B的指示把飲料給了C,但買賣關系還是存在于A和B之間的,是典型的‘指示交付’,提貨單等書證足以證明貨物的真實交付,并不存在虛開發票的問題。”薛昌說。
公訴人還提出“中小散戶付款在先,金信開具承兌匯票在后”,因此推導出交易是假的。薛昌稱,根據書證,范德均已獲得邵東公司委托,其據委托先行出售電視機,根據每次不同的數目再得到書面協議具體確認,金信再根據協議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先行買賣日后交割的方式是雙方約定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證人未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本案所有證人均未出庭,導致辯護人根本無法質證。”薛昌說,大量證人是2000年范德均職務侵占案中的證人,新證言中有偵查人員向證人出示十年前證言后,證人說“我看了以前的證言,現在我想起來了……”等內容。
薛昌提出,證人本身就是憑著對案件親身經歷的記憶才有資格作證,既然記不得了,那有什么作證資格?既然新證言只是重復十年前的話,那么直接把該案的卷宗搬到今天的法庭上做證據得了。公訴人對此的解釋是任何事情過了十年記不得很正常,偵查人員是在喚起他們的回憶。
而且,這些證據的取證地點是在一個招待所,并不是在公安機關、證人家里和單位三處法律規定場所之一。
薛昌指出,這些證人多為四川長虹員工,這些證人幾乎不可能做出對長虹不利的證言。
而在《刑事訴訟法》中,書證的效力優先于證人證言,兩者相沖突時,根據優勢證據規則,應采信書證。然而,在范德均案中大量對被告有利的書證卻沒有被采信。
公訴人對此解釋稱:“書證記載的不能證明實際操作,法人委托書不能證明委托關系,保證書不能體現真實情況,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是范德均草擬的也不能采信……”本案的大量證人證言都表示交易是發生在長虹和終端零售商之間的,合同是虛假的。
“沒收到錢但是把增值稅發票開出去了才稱為虛假交易。而本案中,有一個鐵的事實:開出去多少票,就收回了多少錢。而且開票對象和付錢對象是一致的。”薛昌稱,公訴方并沒有證據證明邵東、金信、零售商之間不存在真實交易;但是辯方卻有邵東公司經理唐和平去提取彩電的長沙、衡陽兩地的提貨單等書證,證明當時至少存在兩單真實交易。
薛昌認為,范德均作為長虹公司一個外圍銷售點的負責人,根本無權接觸到長虹公司的結算沖賬流程。增值稅發票是由長虹專門的結算中心在審查合同、沖賬表、提貨單、匯票等材料并經多個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方能開具的,長虹在沖賬表上審核簽字的財會人員都沒有承擔責任,為什么卻要范德均來承擔虛開責任?
薛昌還提到,2001年邵陽公安局曾對唐和平進行司法調查,并對范德均作出了不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調查結論。在十年之后又以該罪名追責,是典型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冤假錯案,他們會堅決提起上訴,并且將申請異地審理,在四川長虹勢力范圍之內,對于范德均的審判難以做到公平、公正。
本報記者多次致電四川省綿陽市高新區法院,該院多名人士均拒絕接受采訪。僅該案書記員稱,范德均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10日內提起上訴。而四川長虹新聞發言人劉海中則對本報記者的提問不予作答,其在接受其他媒體采訪時稱,對該案(范德均案)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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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范德均案一審:十年舊案重復評價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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