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認為網絡電視侵犯了權利,于是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這起案件發生在浙江嘉興,原告方是嘉興華數電視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華數),被告方是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以下簡稱嘉興電信)。這起為了一個電視頻道的播放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在全國是首例。
通訊員 南歷 記者 徐超
【起訴】 侵犯獨占性廣播組織權
嘉興華數與黑龍江電視臺簽訂了頻道資源合作合同,是黑龍江衛視頻道在嘉興市區域電視信號接收以及傳輸的唯一合法機構,享有獨占性的廣播組織權。
但是嘉興電信未經許可,也為客戶提供了接收黑龍江衛視頻道的服務。嘉興華數為此認為嘉興電信的行為侵犯了他們獨占性的電視頻道信號落地的權利。
為此,嘉興華數訴請法院判令嘉興電信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并承擔公證費、律師費等1.7萬元,同時在《嘉興日報》、《南湖晚報》上賠禮道歉。
【爭辯】 “三網融合”的利益之爭
廣播組織權能否擴大到網絡范圍,是雙方爭論的重頭戲。因為本案涉及到的IPTV業務,是一種利用寬帶的有線電視網,其與傳統廣播電視的最大區別就是通過互聯網進行傳輸。
“這場官司的背后,是我國"三網融合"中的利益之爭。”被告律師表示,2010年1月21日,國務院頒發了《關于印發推進三網融合總體方案的通知》,即要求促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融合”、打破電視有線網絡條塊分割、資源分散、各自為戰的局面。
為此,在“三網融合”的趨勢下,各“網”運營商都想方設法在融合前占領更多的市場份額。去年以來,嘉興華數相繼在嘉興市各個居民小區進行有線電視數字化的整體轉換。而嘉興電信也為此推出了寬帶電視套餐,以爭取更多的客戶。
【審判】 嘉興華數一審敗訴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主要來源于《羅馬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而上述國際公約未將網絡傳播行為視為“轉播”。由此可見,著作權法的立法原意未將網絡轉播行為視為“轉播”。
著作權法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體包括著作權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并不包括廣播組織者,也就是說廣播組織不能控制互聯網領域的傳播。
如將廣播組織權的轉播權保護范圍擴大到互聯網領域,將不利于我國“三網融合”政策的實施。IPTV業務系電信企業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信號傳輸的服務,如果將廣播組織權的保護范圍延伸至互聯網領域,與三網融合宗旨相悖。
因此,法院駁回了嘉興華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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