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
14年的刑期,這真的不算短了。當年(1986年),黃光裕赤手空拳進北京,到他成為胡潤財富榜首富(2004年),也只用了18年。
就此案而言,再審的結果,黃光裕被減刑的機會有限。
14年刑期,即使算上所有優良表現的加分因素,黃光裕也將至少在監獄里待七八年時間。不到40歲就成為中國首富的黃光裕,就此跟大家作別。東山可望,再起不易。
事實上,至少他的商業伙伴們更希望速速與他作別。
黃案一審判決前一周,國美電器股東周年大會上,黃光裕行使他大股東的權力,否決外資股東貝恩資本3名代表進入董事會……結果是,貝恩方面3名代表卻昂然進入董事會,否則國美將面臨向貝恩支付24億美元的賠款。黃光裕的否決,被再否決。
否決再否決,僅僅是一個面子上的難堪?沒這么簡單。這是公司控制權之爭的戲劇性表現。控制權之爭的原因直接而明確,就是利益。黃記國美,未來相當長的時間,故事變得單純:黃光裕還有多少時間保持他能夠主導公司大股東的地位與權力。大家早已經做好準備,并開始用行動與黃光裕告別,剩下的只是進程的快慢而已。
落幕的故事令人感嘆,但除了陰謀與八卦,并無趣味。
14年的刑期,黃光裕用這種極端方式完成了他的告別儀式,傳奇之外,其可供分析之價值,尤顯突出。
對于失敗者,而且是失敗的首富,制度分析乃至批判,顯得強悍有力。但是,只要你仔細想想,所謂“原罪”,以及制度重造,聽起來言之鑿鑿,其解釋力的死角則是:為什么是黃光裕。如果制度不良甚至有著極其深刻的惡的因素,那么,“原罪”對于所有中國民營企業創立者,將無可避免。這個時候,真實的疑問就出來了:為什么是黃光裕落敗而去?制度分析框架,在尋找普遍意義之際,并無能力解答這一疑惑。很簡單,制度分析所要達到的目標,不是單個的個體,比如黃光裕的得失成敗以及背后的機理,而是空洞的“制度”本身。上一頁 1 2 下一頁單頁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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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三聯生活周刊:黃光裕東山可望再起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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