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格力空調告廣州市財政局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廣州市財政局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為由駁回格力的起訴。
法院對判決給出了理由,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廣州市財政局作為復議機關,并沒有改變番禺區財政局原行政決定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因此格力空調是告錯了對象。
但這一觀點遇到了邏輯上的困難。現實和潛在的反駁如下:如果說格力空調告廣州市財政局本身就是一種程序上的錯誤,那么為何法院又立案?當初的立案是不是可以理解成默認案件的成立可以獲得辯護?
法院的判決應予以尊重,雖然到底廣州市財政局是不是“適格被告”并沒有喪失爭議空間。
而比之判決的爭議本身更重要的是:這一將格力空調和廣州市財政局這兩個在政府招標采購場域中有所關聯的實體“隔離”開來的判決,意味著什么?
格力空調告廣州市財政局一案,指向的顯然不只是誰贏誰輸的問題。格力訴求的也不僅僅是自己贏的結果(贏了官司,落選投標也無法挽回)。它冒著得罪人的風險,并不只是像倔強的秋菊那樣為自己“要個說法”(對于生意場來說,利益可能比“要個說法”更為重要,以價值判斷來調控自己的行為不是商人的本能),而是以這種具有“抗議”色彩的姿態確立這樣的一個理念:政府的招標采購必須對納稅人負責,并透明公正。
因此,格力空調告廣州市財政局一案其意義并不僅僅限于個體層面,而是構成一種公共象征。它指向的與其說是廣州市財政局這個實體,倒不如說是被懷疑的當前政府招標采購中的種種問題――而像評審專家信息不公開等,恰恰是格力空調所質疑的實質性問題。
毋庸置疑,只要招標采購的種種問題還無法驅除,被懷疑的“內部人交易”就無法避免。這除了對一些投標者不公外,所有的損失都需要納稅人來埋單。
我認為,僅僅以純粹的法律問題來看待格力空調告廣州市財政局一案,如果不說是錯誤,至少也是片面的。對這一案件如何看待和審理,將與我們對政府招標采購的既存問題是否重視和敏感產生關聯,進而將影響到現實中這些問題是否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格力空調告廣州市財政局一案希望透過實體而直達問題,并引發反思和制度的出場效應。在法律上宣布這個控告無效,可能間接地使招標采購的種種問題失去了從外部加以逼視、觸動的空間。
也就是說,它造成了這一客觀的效果:取消認為是“錯誤”的問題解答方式,進而消解或否認了問題的存在。
在這個意義上,無論認為格力空調控告的對象不能是廣州市財政局是否可以獲得辯護,可能都難以對判決所引發的負面效應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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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格力告不了廣州財政局不等于問題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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