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發(fā)表聲明,會在三天內刪除所有未獲授權的文學作品,并且向作家道歉,但是百度不承認自己有違反法律的地方。
百度強調的是,百度文庫適用于避風港原則,也就是按照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第3款,指網絡存儲空間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不構成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只有在服務商“明知或應知”屬于侵權作品仍不作處理,未盡到注意義務,才構成侵權。
這樣的字眼,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百度說到底是一家美國上市公司,如果覺得百度在經營過程中采取了不誠信或者是不道德的方式,其實還可以要求美國證監(jiān)會進行調查。侵權問題是否成立只是其一,還有競價排名,屏蔽搜索結果等指控,這些也許不違反中國的法律,但是卻可能違反了作為上市公司,和美國證監(jiān)會達成的協(xié)議。 我對于這次行動的后知后覺,是因為對于盜版侵權這個問題已經有點見怪不怪,而且會覺得,正是因為免費,確實讓不少內容可以讓更多人分享,也因此使得百度這樣的公司,會有一群忠實的擁護者和使用者,導致它擁有讓管理層驕傲的瀏覽量。 但是現在,我開始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我們縱容,或者對這些行為習以為常,其實是自己在放棄制約一家這樣巨大的公司“不做惡”的機會。而如果我們自己放棄了,那到時候,所有的惡果,只能用自作自受來形容。不單單是沒有人寫書,還有其他,比如自己可能永遠從搜索結果上消失,而搜索的結果,原來都是騙子網站。
先不提“明知或者應知”這個問題,就在06年保護條例實施之后,當時的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斌在接受新華網的訪問的時候曾經舉過這樣的例子:
“如果我是一個音樂家,我發(fā)現我的音樂在你的網上中央服務器就可以得到,我認為你就是侵權人。你說這不是我放進去的,是網民放進去的,但網民放進去被其他網民看到,網絡服務提供者也脫不了干系。如果我作為音樂家,發(fā)現網上到處傳播我的東西,可是在你的網上中央服務器看不到這個東西,要看是誰上載的,這是比較難處理的問題。“
如果把這個例子放在作家身上,雖然百度表示,根據避風港原則,百度文庫上的文字作品都是網民自己放進去的,百度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正如在06年的時候,相關部門的官員已經指出過的那樣,百度文庫的平臺上,并不是單純的提供一個種子,而是存在中央服務器,網友可以方便的閱讀所有的內容,那末在這個問題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百度擺脫不了干系,除非對于這個條例,官方又有了新的解讀。
上傳的內容沒有進行編輯和修改,但是如果看看百度文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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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閭丘露薇:和百度不談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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