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陳東征昨日主持召開第三屆理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會議指出,深交所要堅定不移地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健康發展,全力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為實現“十二五”規劃戰略目標、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而不懈努力。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深交所昨日晚間發布了《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譴責標準》明確了譴責條件和監管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思路,分為四章共計二十條,僅適用于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公開譴責,不包括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通報批評以及對其他主體的紀律處分。據悉,《公開譴責標準》在部分條款上較主板和中小板將更為嚴苛。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標準設置突出對創業板公司的從嚴監管,針對創業板公司高成長、高風險的特點,在對截至2010年9月1日已發布三季報的創業板127家公司進行測算的基礎上,設定了較主板和中小板更為嚴格的觸發指標。如在第七條違規披露、不披露行為處分標準中,第一項指標為資產總額30%,即違規行為涉及金額達到資產總額的30%可觸發公開譴責;第二項指標為違規行為涉及損益金額超過2000萬即觸發公開譴責,均較中小板和主板嚴格。
針對創業板公司超募比例較高的特點,在第三章規范運作章節中,從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募集資金管理三個方面設定明確的違規標準,確保監管威懾力,多層次、多維度引導公司規范運作。特別是第10條對將募集資金用于證券投資(包括申購新股)、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和質押、委托貸款、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的自籌資金、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等,達到規定標準的,都作為須公開譴責的情形,體現了對創業板募集資金從嚴管理,對相關違規行為從嚴打擊的原則。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注重處分標準的可操作性,參考了主板、中小板運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關標準以及其他業務規則等內容,并借鑒了最高檢、公安部、證監會最新的相關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尺度,區分不同的違規情形規定不同性質的標準,確保處分標準的針對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2009 年以來,深交所相繼發布實施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多項業務規則、指引和備忘錄。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深交所起草了《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征求意見稿)》。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細則(試行)》等業務規則,結合監管實踐,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所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予以公開譴責的,適用本標準。
第二章 信息披露違規
第三條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四條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存在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情節嚴重的;
(二)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保留意見涉及事項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及相關信息披露規定,公司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更正,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被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三)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四)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改正后涉及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2年連續虧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且情節嚴重的。
第五條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存在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 與定期報告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重大差異的;
(二) 應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時間滯后,且情節嚴重的。
第六條 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存在下列違規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 滯后披露時間超過10個交易日的;
(二)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進行虛假記載或者不實陳述的;
(三)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或者對尚未公開重大信息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的;
(四) 未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本所關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
第七條 除上述規定以外,上市公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 違規披露、不披露事項涉及資產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30%以上的;
(二) 違規披露、不披露事項涉及損益金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且達到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利潤總額30%以上的;
(三)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大訴訟、仲裁、關聯交易(不含日常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連續12個月涉及金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絕對值50%以上的;
(四) 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五)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規范運作違規
第八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日最高余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絕對值5%的,本所對上市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第九條 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余額(被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絕對值10%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一)將募集資金用于證券投資(包括申購新股)、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以及質押、委托貸款、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超過募集資金金額10%的;
(三)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的自籌資金、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等,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超過募集資金金額20%的。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未履行重要承諾事項,情節嚴重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相關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不配合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本所予以公開譴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所在認定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時,考慮下列情形:
(一)違規行為造成的影響;
(二)違規行為涉及的金額;
(三)違規行為持續的時間;
(四)違規行為發生的次數;
(五)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處理的情況;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違規行為雖未達到第二、三章規定的公開譴責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對上市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一)最近一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二)最近一年內受到本所紀律處分的;
(三)導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或者非正常停牌,情節嚴重的;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對本所作出的公開譴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決定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規定向本所申請復核。
第十七條 本標準所稱“違規”,是指上市公司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標準所稱“達到”、“以上”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標準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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