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金山毒霸被指虛假宣傳,王海狀告銷售商”案今天上午在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在AV-C國際評測中病毒檢測率本是倒數第一,卻在產品宣傳中謊稱“全球第一”,王海要求金山毒霸銷售商返還購貨款,并支付一倍賠償金,銷售商如何應對?
王海憑什么認為金山毒霸做的是虛假宣傳?法庭上原告方在起訴書中說,從有關媒體和網絡得知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出產的金山毒霸具有“100%可信與病毒查殺率”、“在AV-C認證中,病毒檢測率全球第一”等榮譽后,今年(2010年)5月17日在被告處購買了一套金山毒霸。但在使用時,發現金山毒霸并非如其宣傳的那么管用。
原告:“第二個虛假宣傳是對世界各國的防病毒軟件進行測試后,診斷率百分之百、誤診率百分之零;第三個虛假宣傳是把AVC病毒檢測率倒數第一宣傳成全球第一”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涉案產品的經銷商,對金山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未盡合理的審查義務,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購貨款220元,并支付一倍賠償金。以及原告為保全公證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0725元。
對此,被告北京聯邦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自己完全沒有責任,應該追加金山公司為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公司以銷售正版軟件為己任、為宗旨,也就是說我們銷售的是金山公司的正版的軟件產品,至于說金山公司是不是做了上面所謂的虛假宣傳,如果有的話是處于兩種可能,一種是故意,一種是過失,在這里我們公司無法做出判斷。” 被告方強調,殺毒軟件的特殊性決定它是不能退貨的。
被告代理人:“金山毒霸作為軟件產品在消費中具有特殊性,只要該查毒軟件被安裝到用戶的電腦上,獲得了授權,在殺毒軟件承諾的服務期內,用戶就享有該期限內專有的殺毒服務,我公司認為原告至今還在使用著金山殺毒軟件提供的服務,因此該軟件不可能進行退貨。”
原告王海堅持要求作為銷售商的被告賠償損失,并指出,被告可以找金山追償。
王海:“銷售商要承擔先行賠償的責任,因為按照北京市實施《消費者保護法》辦法的規定,如果說欺詐行為是生產者或者說其他經營者實施的,那么銷售者也要承擔先行賠付的義務。”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我們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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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王海起訴案銷售商稱應追加金山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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