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百度提供的歌詞搜索侵犯著作權,遂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著作權使用費并停止侵權行為。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起訴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音著協作為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喬羽等歌詞作者簽訂音樂著作權合同,享有《愛我中華》等50首歌詞的著作權。其認為被告百度公司在未征得作者及協會的許可、未支付使用費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的百度網長期提供上述50首歌詞的網上瀏覽和傳播服務,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益。音著協起訴要求百度公司停止在百度網使用涉案歌詞作品,在媒體上公開致歉,賠償著作權使用費50萬元,承擔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5萬元。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百度網針對特定歌詞格式提供搜索引擎服務,本身不提供歌詞內容,所有歌詞均來自第三方網站服務器,通過百度快照等方式提供,上述方式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音著協作為音樂著作權人的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授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百度公司通過百度網的歌詞搜索服務,直接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歌詞全部內容的行為,侵犯了歌詞作者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判定百度公司停止在其經營的百度網通過其服務器存儲的快照等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詞全部內容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支付訴訟合理支出1萬元。
本案中經過公證證實,百度網向互聯網用戶提供了涉案50首歌詞的全部內容,歌詞直接存儲于百度公司服務器,且只有部分歌詞有來源網站的信息。百度公司雖然表示其存儲方式為網頁快照等緩存形式,但其提供的所謂快照內容明顯經過選擇,僅凸顯歌詞內容,對第三方網站中的其他內容有所刪減。 而且,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雖然百度網提供了部分來源網站的網絡地址,且上述內容最初可能確實來源于第三方網站,但由于快照提供了歌詞的全部內容,使得大多數用戶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再行選擇點擊來源網站的網址以獲得歌詞,即無論其是否提供來源網站的信息,用戶均可直接從百度網站頁面獲取全部歌詞信息。
百度網的上述操作方式實際起到了替代來源網站提供歌詞的作用,百度公司所稱的搜索失去其提供信息索引和來源的基本特征,客觀上起到了讓用戶直接從其服務器上獲取歌詞的作用。因此,百度公司以其所稱搜索和快照的方式通過網絡提供全部歌詞內容的行為,并非合理使用范圍內的搜索引擎服務,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侵犯了歌詞作者對50首涉案歌詞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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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中國音著協訴百度歌詞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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