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工信部對外表示為了治理手機涉黃信息,要推進手機實名制立法,爭取在2010年底出臺《電信服務規定》,明確實行手機實名制。在手機用戶對垃圾短信泛濫憤怒的背景下,實行實名制遏制垃圾短信發送的確能夠獲取不少支持率。但是手機用戶能否真的如愿以償呢?
手機實名制后,垃圾短信真的就消失了嗎?未必。現有短信群發系統并不一定是利用手機號碼發送的,比如利用固定電話或者網絡通信技術發送;另一方面很多短信群發是在境外完成的。因此,手機實名制并沒有根本消除垃圾短信的發送。只能部分遏制境內垃圾短信的發送。
手機實名制之所以能夠遏制垃圾短信的發送,在于實名制后每個人的手機號碼信息是公開可查的。這就暴露了公民的通信信息和自由,涉及公民隱私權和通信自由安全問題。如果手機實名制后,用戶的手機使用信息是不公開的,那么實名制就起不到遏制垃圾短信發送的效果。
舉個例子,用戶收到一條銀行卡詐騙信息或者涉黃信息,要查詢該信息的發送人是誰,那么電信公司就要配合提供,然后用戶和電信監管機構可以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如果用戶無法向電信運營商查詢垃圾短信發送者的使用信息,手機實名制就沒有意義。
一旦實名制允許用戶查詢垃圾短信發送者使用信息,就會導致用戶任意查詢公民移動電話使用情況的發生。這就會給非法獲取公民通信自由提供機會,一些違法犯罪分子也會利用手機實名制獵取用戶信息和行蹤實施不法活動。
比如夫妻之間相互查詢、監聽通信信息;商業競爭對手竊聽對方負責人通信;詐騙、搶劫等犯罪嫌疑人針對特定對象(如富人、名人)等事實通信跟蹤犯罪等。手機實名制后,民間發送對行政機關批評短信、或者調侃、牢騷短信將受到潛在的審查。
作為手機用戶筆者很希望手機實名制能夠實施,那些垃圾短信、詐騙涉黃信息的發送者因為擔心身份信息可查而停止違法行為。但是,筆者更擔心實名制后,每個人的電話信息公開可查,我們的通信秘密、自由安全沒有保障!而手機實名制無法根本消除垃圾短信,卻僅僅是部分遏制境內垃圾短信發送活動。
工信部在手機實名制問題上的做法無疑值得鐵道部學習,先推進立法后實施!這是依法行政的表現。雖然,電信服務合同是一個長期合同,和購買火車票乘車不同。但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居民身份證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均沒有規定,公民從事市場交易行為,需要提供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法》第14、15條是嚴格限制查驗公民身分證的,查驗身份證是“驗人”!工信部是沒有權利在規章中要求公民必須提供身份證才能購買電信服務的。因此,手機實名制還面臨著難以逾越的法律障礙,需要人大和國務院層面的立法才行!
筆者不是一般意義上反對實名制。關鍵是實名制在遏制違法行為的同時,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益比如人格尊嚴、隱私權、自由安全等。比如火車票實名制最大的問題在于,它不再是“驗票”,而是在“驗人”!火車票實名制為地方政府適時攔截群眾上訪提供了便利條件!原本的商品服務交易過程,并成了“人”的驗證交易過程,這是對人的極大不尊重。希望手機實名制不會演變成另一種“驗”人簽訂電信服務合同過程!
毫無疑問,鐵道部強行推行實名制試點是“帶頭破壞法律秩序”!違法行政如何讓普通民眾遵紀守法!“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截至目前,在實名制立法方面只有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但這已經是突破了《立法法》、《居民身份證法》、《商業銀行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下位法超越上位法之舉。建設法治社會,依法行政是關鍵。
可怕的是,手機實名制后,還有網絡實名制。網絡實名制后,類似于“周久耕”、“躲貓貓”等這樣的反腐言論將受到潛在“限制”。而因發帖獲罪或者被打擊報復機會大大提高!
還有多少未知的實名制在等著我們?最好每個公民都在腦門上寫上名字上街,這樣也許沒有人敢做壞事了!由于手機實名制是一個長期的電信服務合同,與火車票交易一撮而就不同。從個人情感上說,筆者愿意支持全國人大、國務院立法或修發后實施。但從法制發展趨勢上講,實名制違反法治精神不是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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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手機實名制是雙刃劍遭遇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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