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無疑問,網絡技術的發達,于民意表達、權力監督諸方面的助益不可忽視,其價值既不容否認,其進程亦不可逆轉。不過,本文所關注者,非在于此。我的杞憂是,民意的網絡表達也許未必總是有助于民主政治之發育。
有關政治形式,約翰·密爾早在其一百五十年前的名著《代議制政府》中即已明白指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權或作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權力屬于社會整個集體的那種政府;每個公民不僅對該最終的主權的行使有發言權,而且,至少是有時,被要求實際上參加政府,親自擔任某種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職務。”表面上看,由于網絡技術的便利,理論上容許全民參與的“網絡民主”頗具古雅典公民廣場的雄辯滔滔之風,似乎正堪重現彼時“最好的政府形式”。然而,全民參與的直接民主早已被證明充其量適合于小國寡民,至于在幅員廣闊、人口眾多的國家,絕大多數情況下,普通公民介入公共事務的最佳方式則非親力親為。對此,密爾亦曾表示:“既然在面積和人口超過一個小市鎮的社會里,除公共事務的某些極次要的部分外,所有人親自參加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從而就可以得出結論說,一個完善政府的理想類型一定是代議制政府了。”就此而言,若是把強調直接參與的“網絡民主”當作理想型態,恐將偏離正確的方向。
當然,如果能夠解決參與的技術難題,直接民主未必非得棄置。網絡提供的虛擬空間為全民共濟一堂提供了可能,人多地遠帶來的空間限制得以突破,如此,直接民主似乎無妨借助網絡而實現。不過,直接民主之局限,遠不止于簡單的參與之技術障礙,更在于公共事務日趨復雜與專業,非訓練有素人士不足以理性應對。
退而言之,縱使直接民主可供采行,網絡亦非理想場所,難當其任。
其一,“網絡民意”易受操控。網絡言論所占分量,與發言人數并無對應關系,甚至,頂著“民意”旗號的網絡輿論,往往恰是極少數人操縱的結果。
其二,“網絡民主”難成制度。能夠成為網絡焦點,聚集強大輿論壓力,從而影響權力運行軌跡的公共事件,永遠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公共事務,因其不具備足夠的神經刺激能力,即使被訴諸網絡,亦無法引起關注。可見,所謂“網絡民主”,能夠影響的,不過是具有標桿意義的極端事件,不足以成為制度化民主的基礎。
其三,“網絡民主”不守邊界。并非所有公共事務皆適于以訴諸“民意”的“民主”方式解決,不分青紅皂白地動輒越界,實非有益。在法律案件的處理中,縱使法院因為迫于“網絡民意”而對個案作出了“正確”的裁判,亦未必值得彈冠相慶,這不僅是因為它恰恰說明,倘無“網絡民意”,司法權力將屈從于他種政治壓力,更重要的是,將“網絡民主”運用于司法裁判,所傳達的信息可能是:一方面,司法裁判亦是一個受控于“民意”的政治決策過程,在此過程中,法律專業知識不再重要;另一方面,所謂正義,不再是相似案件相同處理的衡平處置,而取決于“民意”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影響個別裁判。
公允地說,網絡只是一種技術,價值中立,它固然可能有助于民主的培育,但稍有不慎,亦難免成為遏制民主生成的工具。根本的解決之道,在我看來,恐怕還在制度二字。(朱慶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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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絡輿論難以承受民主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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