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這一股市頑疾,將面臨監管部門及司法機關更加嚴厲的打擊。
昨日,證監會副主席桂敏杰表示,專門解決內幕交易調查認定和舉證責任難題的司法解釋即將出臺。
桂敏杰是在監察部、公安部、證監會聯合新聞發布會上做出上述表示的。會后他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上述司法解釋除了涉及舉證責任認定外,還會界定內幕交易行為。他表示,該司法解釋將很快出臺。
此前,證監會已配合最高法、最高檢及公安部研究制定相關司法解釋,并在今年推動發布了兩個司法文件。其中一個文件對內幕交易已做了初步認定,內幕知情人及親屬等人的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有關、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都可能被認定為涉嫌內幕交易。
領導干部涉案細節
在昨日的發布會上,監察部副部長姚增科通報了肖時慶等四起黨員領導干部內幕交易案的典型,部分已經判決的案件細節也公布出來。
姚增科說,內幕交易一大特點便是獲利速度快,短期投資收益率高達100%甚至300%。
銀河證券原總裁肖時慶及家人投入3900萬元,獲利高達1.04億元。
2006年,肖時慶利用銀河證券擔任中國石化下屬上市公司財務顧問的機會,獲得中國石化即將啟動包括北京化二公司在內的第二批下屬上市公司股改和重組的內幕信息。于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肖時慶指使親屬使用他人賬戶大量買入北京化二公司股票,賣出后獲利1.04億元。
盡管肖時慶案已于今年3月在河南鄭州宣判,肖本人也因內幕交易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但昨日的通報顯示,肖時慶在2011年11月才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另兩起案件則是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原總會計師杜蘭庫內幕交易案,以及南京市經委原主任劉寶春內幕交易案,這兩起案件均牽涉高淳陶瓷重組,兩人及家屬分別獲利421萬和750萬。
監管舉證難度降低
打擊內幕交易的一大難題,是如何界定內幕交易行為。
今年7月,最高法印發了《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對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違規的認定和舉證責任進行了初步的界定。
紀要認為,證券違法行為存在特殊性,不宜采取由監管部門承擔全部違法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因此這份紀要規定,監管機構仍然承擔主要事實的舉證責任,但是針對具體違法行為,也規定了適當向行政處罰對象分配和轉移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
這樣的原則意味著,監管機構在處理內幕交易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等案件時,證明難度有所降低,不再需要證明違法行為的全部實施構成要件,而是在完成對特定部分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證明責任后,通過綜合分析判斷的方式認定違法行為的存在。但違法嫌疑人也可以提供證據推翻監管機構認定的事實。
顯然,上述規定與舉證責任倒置有類似之處,但也有顯著的區別。司法部門希望在支持監管機構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的同時,防止權力濫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郭樹清嚴打決心
自今年10月30日出任證監會主席后,郭樹清也接連表達了打擊內幕交易的高壓態勢。
12月1日,郭樹清在深圳發表了上任后的首次公開演講。他在會上鄭重聲明,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交易和證券期貨犯罪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并稱將繼續改進監管手段和方式,嚴懲操縱市場、欺詐上市、利益輸送、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
12月19日,他再次在上海發表演講,表達了對內幕交易的查處決心,并提出了六個促進公司治理的措施,以促進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公開,如加強對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的監管和問責,完善退市制度,提高審核效率與透明度,推動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司法保護制度建設等。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范內幕交易的發生。
實際行動或許更能說明問題。12月1日,證監會宣布解聘第三屆并購重組委委員吳建敏。證監會稱,根據舉報信息核查,吳在擔任委員期間,違規持有參與審核的股票*ST圣方(000036.SZ),該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不少內幕交易正是發生在這一環節。證監會首次對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處以此類重罰,也足見打擊力度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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