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點鼠標,便能輕松完成購物,坐等快遞送貨上門,網購的便利和價格優勢造就了隊伍日益龐大的網購一族。然而,網絡購物的繁榮也伴隨著消費糾紛的發生。不少消費者在糾紛產生后才發現,根據網站的協議,想要維權就必須遠赴電商公司注冊當地才能實現。如此高昂的維權成本,令消費者在維權還是“棄權”的選擇中陷入兩難。
記者今日獲悉,上海一中院新近在審理的一起網絡購物糾紛出具的裁定書告訴網購族:在哪兒購物,消費者就可以在哪兒訴訟。
2011年9月6日,陳先生在“走秀網”上看到正在進行的名牌手表一折起的活動廣告,便連下了幾份訂單,購買歐米伽等幾款手表,并當即支付了貨款。兩天后,陳先生接到走秀網客服短信,被告知由于訂購的貨品沒有現貨還需海外采購,要到9月19日才能發貨。
此后陳先生遲遲沒有等到自己訂購的手表,卻在9月28日再次收到來自走秀網的客服短信,告知商品缺貨,因此訂單被取消,而陳先生先前支付的貨款25089元已返還到陳先生走秀網的賬戶內。陳先生對網站的處理方式非常不滿,為此向自己居住地所在的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經營管理走秀網的深圳走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后,走秀網絡公司提出管轄異議,提出陳先生注冊成為走秀網會員,應視為已經同意接受走秀網用戶協議中有關爭議管轄的條款。一審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至走秀網絡公司所在的深圳市某區法院。陳先生為此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通過走秀網購買物品,必須先注冊簽訂走秀網用戶協議,然后才能下單購物,該用戶協議是一種格式合同。用戶協議中雖注明了“有關爭議,應提交深圳走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條款,該管轄條款也屬明確、唯一,但因網站沒有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協議管轄條款;又因協議管轄條款作出了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嚴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故該網站協議管轄條款無效,應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鑒于本案中雙方約定陳先生的收貨地址在上海市某區,原審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對本案取得管轄權。遂裁定撤銷原裁定,本案由陳先生居住的區法院管轄。
法官接受采訪時表示,對于網站格式化的協議管轄條款如何認定,在民事訴訟法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類推適用實體法的規定。《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本案中,由于走秀網用戶協議的管轄協議條款恰恰屬于上述情形,因此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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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上海法院裁定網購糾紛可在消費發生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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