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日從河北省政府獲悉,《河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已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建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保障機制,公共機構不得將獲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
按照規定,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療、物業、房產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不得將獲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息。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信息,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規定,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集信息,應當說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圍內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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