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后的企業并購反壟斷審查中,將綜合考慮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等來判斷合并是否會取得或增加市場控制力。這是今日起實施的《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做出的最新明確規定。
對此,市場專家受訪時表示,盡管較之前法規更加具體,但有些條款仍然存在一定操作難度,同時對于國內目前的行政性壟斷問題,規定有“避重就輕”嫌疑。
據了解,規定是《反壟斷法》中第二十七條“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因素”的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判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取得或增加市場控制力時,應綜合考慮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等。
此外,規定還明確評估經營者集中時,市場集中度是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時應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況下,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場集中度的增量越大,集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能性越大。除考慮上述因素,還需綜合考慮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集中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為瀕臨破產的企業等因素。
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經濟系主任李由表示,盡管規定較之前相關法規更加具體,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性難度。“比如‘下游客戶購買能力’這條,下游客戶如何定義、是直接還是間接客戶、客戶購買能力數據如何取得等這些仍然不夠明確,判斷時仍將具有一定主觀性,操作性還不夠強。”
“此外,企業并購的原因非常多,擴大經營規模還是逃稅、規避資本管制等原因都有可能,因此判斷企業合并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要結合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在我國,如何更好地維護市場良性競爭秩序,應該將政府干預導致的一些壟斷性行業同其他行業一視同仁,允許企業的自由進出而不是避重就輕。”李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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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企業并購反壟斷審查細則今實施 專家稱操作性仍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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