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因為一則批評性廣告,警察局長沙利文以誹謗為由,將《紐約時報》告上法庭并索賠。陷入絕境的《紐約時報》將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瀾,宣布: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批評官員的尺度》生動細致地回顧了新聞史上這一案例。
1 政治廣告引發巨額賠償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正值美國民權運動時期,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下文簡稱金),以“非暴力”為原則,策劃反對種族主義的和平示威,引導民眾積極爭取平等、自由的權利,抵制種族歧視、種族隔離,維護自身尊嚴。同情并支持金的人們,成立了“聲援金和在南方爭自由委員會”。
1960年3月29日,對金及其追隨者而言,是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六年前的這一天,美國最高法院就“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作出“種族隔離,違反憲法”的判決。因此,該日,金的支持者們在《紐約時報》策劃刊出了一份政治宣傳廣告,《關注他們的吶喊》。該文指責官員們正采取非法手段破壞民權運動,以莫須有的罪名逮捕金,虐待示威人士,該文還呼吁為“聲援金和在南方爭自由委員會”捐款。但文中對事實有所夸大,比如增加了金被逮捕的次數、修改了虐待事件的具體細節。
政治宣傳廣告,在美國媒體上比較尋常。雖然這則廣告并沒有指名道姓,但還是激怒了地方政客。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局負責人沙利文,認為這則政治廣告極容易讓人把他與“違憲者”對號入座,故而起訴《紐約時報》犯有誹謗罪,要求賠償50萬美元。亞拉巴馬州法院對案件進行初審,裁定《紐約時報》誹謗罪成立。蒙哥馬利的其他市政專員以及亞拉巴馬州長約翰·帕特森,也先后提起誹謗訴訟。
這意味著《紐約時報》將支付300萬美元的賠償金,徹底破產。其他媒體則聞風噤聲,對民權事務的報道敬而遠之。政客們由此成功地將誹謗訴訟,轉化為挾制媒體的政治利器。《紐約時報》決定背水一戰,把官司打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2 批評官員是公民職責
《紐約時報》辯護律師,是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赫伯特·韋克勒斯,他學識淵博、嚴謹睿智。韋克勒斯很快發現,《紐約時報》可以轉換立場,不需抵死辯解自己沒有構成誹謗,而是把矛頭指向誹謗法。誹謗法,與那些壓抑表達自由的法律,根本是一丘之貉,也就是說,它可以被認為是違反憲法的。
案件性質在韋克勒斯手上升級了,一個誹謗案件,被升至聯邦憲法問題的高度。他選擇的邏輯路徑是,報道有誤即構成誹謗,嚴重損傷言論和出版的自由。因為這樣的裁定,將會遏制媒體和公民個體發表批評意見,導致他們因害怕出錯,而自我抑制思想,無法保證公民自由參與公共事物的討論。
與此同時,鑒于最高法院歷來“尊重傳統,不輕易打破陳規”,他找到的歷史依據是,一百多年前的《防治煽動法》的記錄。該法律制定于1798年,有效期至1801年,主要目的在于懲治丑化總統的言論。
《防治煽動法》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制定后,出現的第一部壓制言論自由的法律。韋克勒斯認為,雖然當時法官沒有認為《防治煽動法》違憲,但1801年,民主共和黨成為執政黨,杰弗遜為總統,這部法律的保護對象約翰·亞當斯反而被人民拒絕,則充分體現了民意,該法實質上被無聲地宣判違憲。
韋克勒斯的另一理論依據,來自1917年出臺的《反間諜法案》記錄。該法案是美國的第二部壓制言論的法律,意在嚴懲反戰論調,因為當時美國已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數百人因言論過激而被起訴。
溫德爾·霍姆斯法官和路易斯·布蘭代爾法官通過“艾布拉姆斯訴合眾國案”,第一次正式用憲法第一修正案,來支持言論和出版自由,認為《反間諜法案》違憲,言者無罪,即便言論被確信是罪該萬死,也不能輕易鉗制,除非它們“迫在眉睫地威脅到立刻擾亂法律合法的和迫切的目的”。
韋克勒斯成功了。布倫南法官提交的法庭意見,完全肯定了言論和出版自由的價值:“我們認為本案違背了國家既已普遍確認的基本原則,那就是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該不受阻礙、富有活力和廣泛公開,這些討論包括對政府和公職人員激烈苛刻,有時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銳抨擊。”更有趣的是,《防治煽動法》在自動失效163年后,被宣布違憲。 上一頁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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