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濱砭石中心訴稱,“泗濱寶”是該中心砭石制品的注冊商標,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中心自2010年起發現,泗玥砭道公司在百度購買以“泗濱寶”為搜索關鍵詞的搜索推廣服務,并使用“泗濱寶”進行虛假宣傳,使得消費者在使用百度搜索尋找“泗濱寶”砭石制品時,首先看到的是泗玥砭道公司的網站。百度網訊公司作為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起訴索賠經濟損失10萬元及維權費用1.2萬元。
開庭時,泗玥砭道公司辯稱涉案關鍵詞是由百度網訊公司推薦,不同意原告訴求。百度網訊公司則稱,涉案關鍵詞并非該公司添加,接到訴狀后及時刪除了涉嫌侵權內容,不應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泗玥砭道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及合理費用1.2萬元。百度曾要求并多次提示泗玥砭道公司保證關鍵詞不能侵犯他人權利,接到訴狀后及時處理,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構成侵權。
宣判后,泗濱砭石中心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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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公司告百度侵權未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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